为什么说“外交授权有限”?
外交是主权的形式之一,涉及的是国家最高利益,它的决策权一般都在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外交机关只是执行决策机关制定的决策,仅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灵活掌握,遇有重大问题必须请示决策机关。外交为实施国家对外政策,代表官方性,由正式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或机构来进行,半官方、民间获得官方授权就是外交,构成外交的一部分,但是次要的,因为它不代表国家的权力,授权更小。
1952年4月30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国驻外使节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外交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外交工作的一切都必须注意事先请示,事后报告。”他明确告诉大使们,大使虽有“特命全权大使”的头衔,但大使的授权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外交的决策权在一国的最高领导,各级外交、外事和涉外机构和人员都必须执行对外总政策,以及在总政策指导下的各个领域的对外分政策,无权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即使是属于“人民外交”和“民间外交”范畴的民间来往也不例外。民间人士在对外交往中的一言一行应当符合民间身份,可以也应该少一些“官腔、官气”,可以较为随便些和自由些,但仍不能“离谱”,必须遵守外事纪律和守则。当然,授权有限也不是说没有一点机动权。周恩来对此也说过:“已经宣布的事,已经办成功的事,已经决定了的事都可以说”,这就是“在一定原则下可以有一定限度的机动,也就是随机应变”。总而言之,外交仍是授权有限,因为,外交“是办国家同国家之间的事”。这一戒律同“外交无小事”或“外事无小事”的特性是完全一致的。外交授权有限,这不仅对中国的外交、外事和涉外工作是一种纪律,其实古今中外的外交都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为了举国上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地推行党中央制定的既定政策,更要求全国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同党中央的一致,而在对外工作中尤其应当保证全国“用一个声音说话”,不允许各自为政。所以,认识“外交授权有限”这一***同特性,并自觉执行,当然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