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封控区内一超市哄抬物价被罚10万,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一公斤青豆20元卖,一公斤生菜10元卖。近日,佛山凤空区某超市被罚款10万元。
事实上,因“疫情”哄抬物价而受到重罚的案件,‘在佛山并不是首例早在去年1月,河南郑州某超市因销售63.9元大白菜被罚款50万元,引发网友“怒赞”:“罚的好”“罚的重应该是‘疫情’抢劫”……众所周知,在目前的疫情下,市场价格的波动必然会影响到每个公民的心灵。如果少数商家靠“疫情”哄抬物价,无疑是“二次灾难”。这不仅是一种消费者欺诈,也是一种价格欺诈,更是一种“让国家难以赚钱”的赤裸裸的行为。可以说是少数商家贪利,用“疫症”来劫人,不仅丧失了商业道德,也丧失了公***道德。无形中,这会让本已严峻的疫情更加“突出”,一定程度上造成恐慌心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编造并传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使价格过度上涨。”可见佛山这家超市卖绿豆20元,卖生菜10元,被重罚10万,完全是自作自受。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严惩以“疫病”哄抬物价的行为。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工商、物价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对恶意“哄抬价格”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要一起查处,让无良商家付出“惨重代价”,从而迫使其遵守法律法规,不敢恶意哄抬价格,确保疫情期间物价和人心的稳定。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鼓励报道。相关部门应鼓励公民积极大胆举报“哄抬物价”的恶意违法行为,积极打击“哄抬物价”的恶意行为,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犯。
要加强对商家的诚信经营教育让每一个商家学会诚信买卖,自觉不要被“疫情”哄抬价格,从而保持良好的营销环境,维护疫情防控大局。我相信,只要严格执法,鼓励举报,加强诚信教育,就能有效遏制疫情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避免各种疫情哄抬物价的行为,不再给疫情防控增添“障碍”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