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怎样处理水客

“水客”是指利用边境两地物品价格及贸易管制的差异,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少量多次”(即通常所称的“蚂蚁搬家”)携带受国家管制或应税货物、物品入境的特定群体。近年“水客”走私群体呈现出职业化、组织化、专业化和集团化特征,在“水客”个体背后,往往都有组织严密的“水客”团伙的精心策划与操纵。“水客”走私历来是海关监管整治的难点,一直以来,深圳海关始终坚持不懈,大力打击和整治“水客”走私活动,较好遏制了“水客”走私势头。但是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等多重因素影响,“水客”走私一直难以根治、屡打不绝。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走私罪条文作出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的行为定为犯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针对“水客”“蚂蚁搬家”式走私的“少量、多次,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特点,为海关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水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海关突破多年来在“水客”顽疾治理工作中的困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方面着手,加大打击治理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大背景下,深圳海关针对关区“水客”走私态势和难点,不断拓展思路,着重从“查、打、清、治、宣”五个方面加大打击治理力度:

(一)突出“查”,提高正面监管效能。2011年,该关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工作的决定》,全方位加强关区旅检监管。同时,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海关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查验力度。一方面提高旅检现场“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仪等科技设备利用效能,对通关旅客实施“100%过安全门”、行李实施“100%过机查验”;另一方面,加大抽检力度,并通过复查复验和机动查缉等方式,提高查验效果和查获率。二是进一步优化监管现场布局。针对海关旅检监管现场横面宽、纵深窄、旅客通关时间短的现实,不断改进优化现场布局,如:将罗湖口岸原有的直向式通道改为迂回型横向式通道,使通道监管距离由原来的20米延长至40多米,拓展了监管时间和空间。同时,协调联动边检等部门,探索实施对一天往返多次旅客的分类分流,以利于针对性查验;三是加强关区“水客”走私风险分析。总结归纳“重点旅客、重点时间、重点物品、藏私手法”等风险要素,形成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提示现场监管部门。如,今年以来,针对苹果iPhone 4S手机、新iPad平板电脑等高风险走私商品连续发布预警信息,1—2月查获旅客违规携带iPhone4S系列手机***计1769票、3675台;自3月16日新iPad在香港等地首批上市以来,查获旅客携带新iPad入境情事199宗、484台。同时,充分利用旅客通关风险管理系统、客运车辆管理系统,对旅客通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建立了一批长期活跃在深港两地的重点“水客”信息资料库,多渠道监控、收集“水客”动态,向现场查验部门提供重点“水客”名单,做到“有的放矢”;四是加强现场关员与缉私警察联动,缉私警察直接派驻查验现场协助监管,并进行接案、固定证据、即决处理案件。同时以跟班作业、业务培训、业务例会等多种形式,提高现场关员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水平,如,明确凡有人身绑藏情节等主观故意明显的走私行为,或有被海关行政处罚记录、同类物品退运记录的“水客”,现场查获后将直接移送缉私部门处理,提高“水客”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

(二)突出“打”,提升刑事执法效能。一是发挥缉私情报先导作用,重点打击“水客”团伙走私。采取到重点口岸对“水客”走私活动进行情报收集和经营,联合香港海关、警方掌控走私源头,对“水客”实施跟踪、密拍,摸清走私团伙接收窝点、成员结构和活动规律,调取水客通关录像资料固定证据等方式,切实掌控“水客”走私动态。二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2011年以来,我关***开展专项查缉“水客”行动百余次。如:今年3月26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的协调和深圳市公安局、执勤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下,我关开展“国门之盾”GS01大规模查缉行动,一举摧毁一个集香港购货、“蚂蚁搬家”走私、揽货转包、境内收货、网上销售等环节的专门从事IPhone4S手机等“苹果”系列电子产品走私犯罪网络,抓获涉案人员104名,案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4月13日凌晨,我关又在深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组织开展“国门之盾”GS02行动,摧毁一个“水客”走私投影仪网络,打掉走私团伙6个,抓获涉案人员27名,初步估计案值过亿元人民币。三是充分运用《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多次走私行为刑事惩处力度。自去年7月18日我局立案侦办首宗“一年内三次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案件以来,截至目前,已刑事立案此类案件39宗(其中今年***立案21宗),已获法院判决的7宗案件全部为有罪判决,其中今年2月,首宗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黄某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对遏制“水客”走私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三)突出“清”,净化现场执法环境。针对关区旅检现场暴力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多发的态势,我关研究制定了《深圳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置旅检现场暴力抗法行为的工作指引》《深圳海关关于依法处置旅检现场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检查查验阻碍海关执法情事的工作指引》以及《深圳海关缉私部门行使治安处罚权操作规程》等三项工作指引,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罗湖、皇岗、沙头角等重点口岸实施联合巡查制度,由海关关员、缉私警察和执勤武警组建联合专职巡逻执勤队伍,在各旅检现场开展清理巡查工作,防范和处置“水客”闹事、暴力抗法等行为,清理监管区内“看水”、望风人员。营造了打击暴力抗法的强大声势,有效震慑了“水客”等走私犯罪分子,维护了口岸正常的通关秩序。

(四)突出“治”,务求破网除链。一是控制走私源头。加强与香港海关联系配合,利用香港方面提供的信息对幕后组织者、重点嫌疑人员进行布控经营,实施精确打击。今年打掉的“水客”团伙,我关均积极与港方联动;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口岸整肃和市场清理。在罗湖、沙头角等重点口岸,我关主动联合口岸办、打私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口岸周边开展巡查防控、端窝打点,肃清和查处口岸周边区域“水客”交接货活动,并对流通领域的接货点、派货点和私货仓库进行清查,努力实现对走私行为的“摧网除链”、对走私环节的“斩首砍尾”。仅今年以来,就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电子“水客”走私等活动组织开展“端窝打点”查缉行动近百次,查获各类案件近80宗(其中刑事案件4宗),现场查获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涉税280余万元的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各类电子产品一批。

(五)突出“宣”,加强反走私社会宣传。一方面,在旅检现场开展旅检法律法规、打击走私行为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派发法律宣传单、现场公告栏、媒体公告等方式,教育广大旅客知法守法、抵制走私并理解支持海关打私工作。如:去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前后,该关在各旅检口岸大力宣传“一年内三次走私即构罪”“按次不只按量定罪”等法律规定,突出告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犯罪预防作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1个月内,关区旅检渠道查发走私案件同比下降近7成,环比下降4成。今年,我关又把“新iPad上市后旅客携带入境需申报”的规定,通过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广为周知;另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进一步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在今年“国门之盾”行动开始后,迅速于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通报情况,得到媒体的欢迎和支持。同时,利用新闻发布会、举办没收走私文物移交仪式、专项行动等契机,邀请媒体集中开展专题现场采访,大力宣传海关打击走私活动的决心和成效,今年以来该关已在各新闻媒体发稿400余篇(次),营造了较好的声势和氛围,扩大了对走私活动的震慑力。

当前“水客”走私活动特点

迫于“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震慑力,深圳关区旅检渠道走私案件同比有所下降。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9日,深圳关区查获旅检渠道走私行为案件8472宗,同比下降20%。***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涉罪”案39宗(其中2012年以来立案21宗)。从目前查获的案件情况和情报掌握情况看,当前“水客”走私活动有以下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水客”走私团伙成员流动性增大,团伙新面孔增多。据了解,“水客”头目大多不再派货给原来有案底的老“水客”,并利用报纸、网站发布招工信息招募“新人”,旨在降低被查获的风险,以避免“一年三次走私即成罪”。同时,大陆籍“水客”有增多趋势,今年查获的此类案件中,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大陆籍 “水客”占50%,而2011年该类“水客”仅为12%。随着“一签多行”政策的推行,该类“水客”有逐渐增多趋势。

二是利用7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走私的比例上升。“水客”团伙利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和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组织老年人进行走私,以规避刑事打击或减轻被刑事处罚的程度,降低违法成本。2011年5月份以来,仅罗湖口岸就查获7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走私行为案件32宗,同比上升18.5%。此外,还查获22宗16岁以下未成年人走私案件,同比上升15.8%,此类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

三是单个案件涉案物品数量减少,个案平均案值明显下降。以2011年5月为例,查获案件平均案值约2.36万元人民币,环比同年4月下降24.8%,其中案值小于2万元的案件232宗,占走私案件总数的71.2%。同时走私热点为平板电脑、手机和数码相机。

四是“水客”走私方式多样。货物夹藏、人身绑藏仍是“水客”走私的主要手法,但夹藏方式也出现新变化,如电子产品同普通日用品混杂在一起,避开X光行李机检查;贴身衣物内夹藏内存卡、IC元件等金属成分较少的物品,经安检门检查无报警;或是利用携带海鲜作掩护,夹带手机避开查缉查处。

五是“一年内三次走私构成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再次从事“水客”走私。今年3月22日,我关立案办理了首宗“三次走私构成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走私被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认为刑满释放之后案底已清,再次走私不会面临刑事制裁的后果,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再次实施走私,加之当事人对当“水客”谋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使得《刑法修正案(八)》震慑力受到影响。

该关表示,针对关区“水客”走私新形势,我关将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的“国门之盾”专项行动要求,继续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持续不断地对“水客”蚂蚁搬家走私活动进行打击治理,进一步规范进出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