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新婚学校》
更新时间:2008年8月-18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促进健康为目的,通过交流、教育和干预等手段,帮助个人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建立健康行为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65438)》。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监督和评估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妇女儿童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国家妇幼保健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辖区健康教育
1.以妇幼保健网为基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网络。
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4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 .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教材,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收集、存储、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和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合作沟通,积极参与区域内其他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与母婴健康教育相关的科学研究。
(二)本机构的母婴健康教育。
1.负责制定本机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2.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机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编制机构健康教育处方,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板、手册等资料。
4.负责组织本机构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健康教育,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的普及。
第九条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辖区健康教育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妇幼保健网为基础的妇幼健康教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