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扩展资料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