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女子聚餐醉酒后被同事带走性侵,事后同事称对方自愿的,法院咋判的?

女子聚餐醉酒后被同事带走性侵,事后同事称对方自愿的,法院咋判的

深圳宝安,一名女子在公司的新员工聚餐上醉酒,随后被邹姓男同事以送她回家为由带到酒店,并性侵了该女子。该男子被抓获之后,反复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当初是自愿的。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其三年半有期徒刑。

刚刚入职两天的新同事,双方可能也就是打了个照面而已,该男子却一口咬定双方是自愿的,自己并不存在强奸的行为……这是他无理取闹吗?恐怕不是,这是很多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固定路数,并有很多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脱罪。

只要是违背女性意志而与之发生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这里的违背女性意志不止限于暴力手段,因醉酒或者生病而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之下,推定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奸案件因其案件的特性,一般发生得比较私密,没有第三人,且没有详细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现场,如果没能及时保存直接证据的,很难指控犯罪。这就给那些违法犯罪之人提供了脱罪的机会。故而,强奸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需要做的是及时、尽快的报警,并配合警察做相关的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本案中,邹某说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是自愿的,根本站不住脚,警察应该很容易识别这种谎言。首先,两人之前根本不认识,而被害人加入公司才两天时间,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如此迅速的发展恋情。

其次,被害人是女性,而其“男友”也是女性,被害人的性取向决定了她根本不可能会喜欢邹某,也根本不可能会自愿和邹某发生关系。最后,监控视频显示邹某是将醉酒的被害人架着进入房间的,此时被害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意识,哪怕是进入了房间,被害人也根本不可能会同意和邹某发生关系。

本案中,警察在接到报案时,认为双方是自愿的,故而没有及时介入调查,被害人在社交媒体曝光之后才正式刑拘邹某,其行为如何评价?不得不说,强奸案件有时是有迷惑性的,有时我们会见到一些情侣因闹矛盾而报假警的,这样的行为非常浪费警力资源。

但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一个是小事。警察在面对群众报案的时候,还是应该尽力的侦查,不能轻视每一次报案。也许,这次报案就是真的呢?如果因为警察机关没有及时介入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或者错失了及时打击犯罪的机会,警察机关的行为涉嫌渎职。

本案中,虽然邹某的行为比较恶劣,不止侵犯了被害人,在被抓获之后还没有坦白,还极力的辩解。但这种辩解是人之常情,并不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被侵害的是性自主权,而不涉及生命安全,如果处罚和故意杀人罪等一样严重的,那么被害人存活的概率较低。强奸罪处罚较轻,是给被害人一个活的机会,也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拯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