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公***交通、公***卫生、文化体育、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规范程序、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市本级不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五条 建立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六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七条 政府债务举借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由债务部门(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及抵御风险措施。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