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
昨日上午,“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此前,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对于于欢的出狱,社会多以“恭喜出狱”来发表看法。现在让我们来深入地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也解决几个主要矛盾,于欢算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是否过重?这件事情给予于欢一家及社会的警示又是什么?
首先,于欢刺死辱母者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另外,防卫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于欢在刺杀辱母者的时候并不属于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威胁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尽管对方行为恶劣,令人发指,却不足以允许于欢将其杀死。
而防卫过当应当满足: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在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至于罪过的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
辱母者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母亲,限制其二者人身自由,使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对于任何一个子女来说,母亲受此凌辱,是谁都不能容忍的。于欢激愤的心情令人理解,但于欢的行为,尽管当时辱母者的的不法侵害紧迫性降低,但并不排除其还在持续的可能,于欢刺伤构成正当防卫,但在紧迫性较低的情况下,于欢将辱母者刺死,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一审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是无法让大众接受的。二审改判防卫过当,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也获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而且,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来看,于欢行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故意伤害罪是直接希望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具有希望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而于欢情急之下杀害辱母者,无法属于有造成对方伤亡的主观故意,即便造成了对方死亡的后果。
于欢出狱,皆大欢喜。说是舆论改判也好,一审误判也好,于欢案还是对我国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推动力量。但回归事件的本质,于欢母子欠下巨额高利贷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即使这件事情结束了,欠债还钱,还是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而讨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法律不允许欠债不还,也不允许讨债者通过暴力方式威胁恐吓和攻击欠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