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影视公司从发行公司获得票房收入,发票内容,税率,是否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

问题1:我们从B发行公司取得哪些应税项目?我们需要开什么样的发票?发票名称和税率是什么?

现代服务业,普通发票,现代服务,税率3%,不抵扣。

问题2:我们需要A公司为我们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发票名称和税率是什么?我们和A公司的总收入就是票房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是否按照小规模计税标准分两次缴纳呢?

现代服务业,普通发票,现代服务,税率是3%,是重复征税。

问题3:假设B公司支付给我们的票房收入超过500万元,我们会被自动认定为普通纳税人吗?需要单独申请吗?因为不确定最终的票房收入,基本没有其他业务,不想盲目申请普通纳税人。

不会自动识别,但会根据应用进行识别。你不申请没人管。

问题4:影视制作公司是否有减免税政策,我们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许可经营项目,如影视策划、从事文化经纪业务、版权贸易等。,能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是的。问国税

问题5:有政策:2013 12 31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含中央、省、地、县)按各自职权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等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这个政策和我们有没有关系。

不关你的事。针对的是送剧下乡这种亏本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