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轮车夫拉客时色心大发,强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未遂被捕,是怎么回事?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一位辅警在扫黄巡逻执法过程中,强行与拉客女子发生性关系,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的辅警刘某出生于中专文化,事发前,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当辅警。刘某与辅警丁某一起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辅警丁某在大常井的一栋居民楼内,抓获了一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

丁某把卯某交给了刘某,刘某就带着卯某来到了附近的公安巡逻岗亭,对卯某身份进行核实。期间,刘某扣留了卯某的手机、包包等物品。刘某和丁某带卯某回出租房内指认现场,并拍照取证。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一直将卯某留在自己身边。刘某再次将卯某带回其出租房,在房间内,刘某假装对卯某进行了一番训诫和询问。

询问结束,刘某突然将卯某按在了床上,因为刘某曾经告过卯某,如果不配合工作,就要拘留她。因为对方是警察,卯某害怕被拘留,没敢强反抗,与他发生了关系。过了不一会儿,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和他发生关系。

卯某越想越不对,就打电话报了警,称自己在出租房内遭到了一位辅警强奸。刘某被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刘某被当地检察院逮捕。红塔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缉查卖淫为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真实情况不符,自己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原判量刑过重。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玉溪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对刘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辅警也是执法人员的辅助人员,也应该知法懂法。但是刘某却知法犯法,对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罪加一等。刘某因一己私欲与嫌疑人发生关系,应该重罚。

打手“把门” 不交钱一顿拳打脚踢雷先生刚和对方理论了几句,门外冲进来了五六个男子,将他一顿拳打脚踢。这时,又过来了一个身高约1.8米的男子,手拿一根1米长的棒球棒,别人都管他叫“涛哥”。“涛哥”对雷先生劈头盖脸一顿毒打,直打得雷先生跪地求饶,拿出了3000元钱。

经审查,这家黑店是有前科劣迹人员安芯片涛所开。安芯片涛交代,“酒店”开业来就能抢劫一个外地人。他让出租车司机故意多绕圈,抢劫后将被害人扔到很远的僻静处。所以,几乎所有被害人都因为找不到案发地点而无法报案。犯罪嫌疑人安芯片涛、高泉军等6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有关的涉案嫌疑人正在抓捕之中;同时警方也呼吁,如果有类似经历的受害人,请尽快与和平区中华派出所警方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