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规的电影
电影剧本要经过广电局审核备案,才能拍成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剧本必须经过审查备案。
第三章电影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和影片出厂前的放映。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拟拍摄的电影剧本按照前款规定审查后,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上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拍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数据
电影剧本在提交相关机构审核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电影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的技术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