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
该不该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 其实,早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老年人进行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那么就包含有“常回家看看”的意思,如果不常回家看看,是体现不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
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用啥手段保证法律的落实?你好!
1、诉讼
2、社会舆论
3、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等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老年人保护法
一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写入就真的能够执行吗,即使能够强制执行,恐怕效果也不会有多好,毕竟回家看看不只是一种回家的行动,更多的是与老年人从内心上的沟通和关系上的融洽。
现在的人,年轻人,尤其是在外奔波的年轻人,由于生活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等原因,想回家看看确实是有心无力,这是客观原因,所以常回家看看即使入法,也只能是倡导性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能尽孝而不去尽孝之人,对这些人还是由社会舆论来规制吧。
以上仅属于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有什么现实意义关注家人,增加社会情感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我是反方不该入法。为什么不该入法啊?入了法还有亲情在吗,如果父母和你打官司,告你还是告公司,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最好写的多一点,从正反两方面写。谢谢一、从法理上讲:
法律应该是被动的、保守的,能用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动用法律。常回家看看这种行为属于道德(礼法)的范畴,以道德规范约束即可。
二、从实践层面来看:
1、中国古代向来奉行”引礼入法“,其结果是礼法与法律两者弄得纠缠不清。若将常回家看看这种道德(礼法)范畴的行为纳入法律范畴,实际上对法治建设并没有太大的好处。
2、若一定要将回家写入法律,那不回家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抑或是刑事责任?
3、常回家看看是中国传统礼仪道德,回家看看爸妈是尽一份孝,但是如果工作在外很忙或者各种原因没有常 回家看看,只是过年才回家看看 作为父母的也要理解,因为自己的孩子在外奋斗也不容易。
常回家看看立法如何成年人生孩子是主要是本能的驱使。。
孩子长大后的是否孝顺取决于亲子关系的好坏。
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好,
即使强制孩子常回家看看,也是大眼瞪小眼,相对无语,大家反而尴尬
“常回家看看”应不应该被写入宪法?没有不想回家的人,只是现在社会生活压力大,竞争激烈
辩论赛:常回家看看是否应该入法 我是反方,即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求高手请教这个辩题我认为应该就法律本身的性质来进行分析,什么是法律?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重要的部分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强制约束和规定义务的社会规范,而与之存在争议的另一个概念就是”道德“,你方需要在立论中引入这个概念,道德是人们***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而道德往往具有一种社会引导性,引导和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从这一点来看,道德与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通,但是从约束和规范的角度上存在对立;而回家看看的意义在于与亲人情感的交流与互动,属于道德范畴,即应该用正确的道德观去引导人们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应该强制以法律作为准绳去规范。法律是表象性的社会规则,而道德则是从根本去约束。就以杀人为例,所有的杀人犯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去杀人么?不是的!从本质上说是因为道德的沦丧。所以法律可以强制约束人的表象行为,却不能约束”常回家看看“这种需要心与心的交流和互动的社会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希望能对你方的破题立论有所帮助!
孝顺父母,这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应该是儿女本身的自觉行动和义务,如果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当然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关爱老人,重视老了问题,初衷是好的,但是把道德问题强制化有悖伦理,对一向孝顺父母的人是一种似乎不自觉的约束,变得尴尬。 至于那些不孝敬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现象,要采取措施,事在人为,何况一级 *** 、单位,没有解决不了的事!另外, *** 、单位、社会,都要充分利用宣传、表彰、赏罚等方法,对那些做的好的和做的不好的家庭、个人等,泾渭分明,赏罚严明,旗帜鲜明的提出来,让世人皆之! 我国的“面子文化”、“从众心理”,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很起作用的!再辅助以适当的经济制裁!我想一定会有收效的!而且这几年国家、 *** 、单位、社会,也做了大量的这方面工作,只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做,任何事只要认真抓就会抓好的,就怕抓而不紧,等于没抓,抓一阵子,就抓不好啦!我们都来做这方面的“志愿者”吧!为社会风气的好转,添砖加瓦,献绵薄之力! 但多数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缘于其他原因。比如,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等。对他们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们,虽然有“带薪休假”,但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即使是在本地工作,也经常是无休止地加班。在这种环境下,如果经常向领导请假回家看看,势必会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 所以,他们每年只有在春节放假时,才能有机会回家看看老人,就这一次机会,还可能因为买不上火车票而不能回家。对这些外地工作者来说,即使有孝心,也很难尽孝。毕竟,在工作、生计和尽孝上,很难两全。 可以说,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很难操作,这必然会使“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将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地位。显然,这样的一纸空文徒具观赏性。 所以,我认为,仅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只针对赡养人,还应针对各企、事业单位。唯有此,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好建议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