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和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举办和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管理,规范中外电影节、展活动,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举办或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外电影节和展览会包括:

(一)在中国举办的各种电影节和展览会;

(2)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中国电影节及展览;

(三)参加境外国际电影节和展览;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举办中国电影节和展览会,参加上述地区举办的电影节和展览会。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中外电影节、展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外电影节、展的审批管理。第四条举办或者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举办或者承办或者参加相应的中外电影节、展。

(一)在中国境内外举办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主办或者国务院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外政府间电影节和展览会以及国际多边电影节和展览会。

(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地区举办本地中外电影节和展览会,并可以委托有关电影单位承办具体项目。

(三)全国性电影学术研究机构可举办适合学术讨论和科学研究的非商业性中外电影放映活动。

(四)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在国内外放映其影片;中国电影公司可以在国内外放映中国电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可以在中国放映中国电影。展览活动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其他组织者可以主办或者承办电影节、展。第五条申请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中外电影放映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第六条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映的国产影片和参加在中国举办的电影节、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第七条电影制片单位与购片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其出售或者转让的权利不包括参加电影节、展映的权利,但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除外。未经批准,电影制片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其他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参加电影节、展。

电影制作单位发现其影片未经其许可入选电影节、展映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八条申请举办中外电影节和展览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节、展映的组织方案,包括电影节、展映的名称、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和地点,以及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2)已设立奖项的信息。

(三)拟放映影片的简介、录像带或拷贝。第九条申请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映的国产电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影发行许可证;

(2)思想性、艺术性高的电影;

(三)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映,须经中外合作者同意,由中方合作者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第十一条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节、展,电影节、展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凭广电部的批准文件办理复制进出境手续;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需持广电部批准文件向海关复印。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视情节轻重,取缔有关电影节、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协助外国机构在中国举办中外电影节、展的;

(二)未经批准在境外举办中国电影节或者展览的;

(三)在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参加或者不参加展映的中外电影节、展映影片。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将电影送国际电影节、展映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没收电影制片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究电影制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