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是任命的还是选举的

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