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6月份行驶证却是7月份的怎么办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4月8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一起因被保险人机动车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20万元。

2019年1月9日20时许,案外人李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2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高新区220国道马岭岗司庄处,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失控后碾压已倒地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具有驾驶摩托车有效资格证,其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现已过期。

据悉,2018年11月30日菏泽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张某某是菏泽某公司的员工,某保险公司向菏泽某公司出具一份保单,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保险金额为660万元,投保人数为33人,保险费为人民币13674元,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为660万元。某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部分内容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菏泽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为菏泽某公司出具被保险人清单一份,该清单人数包括死者张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所驾驶机动车未按期年检,其行驶证效力已经依法中止,故拒绝赔偿。

该案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菏泽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磋商一致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造成死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首先,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被保险人的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根据道路安全法仅是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规定,对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年检的车辆,能否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做任何规定,行驶证未按照年检是可以通过补审纠正的一般违法行为,只有在行驶证注销后其有效性才丧失,故未按照规定年检的行驶证并不能等同于无效的行驶证。

综上,被告以免责条款对抗原告主张,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