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审查

关于法治的思考

法治的理想需要有理想的法治来充实,而理想的法治也只有在理想法治的驱动下才能实现。以下是我对法治的回顾,大家看看吧!

一、法治——现阶段社会主义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该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寻求理想社会的实现。法治是一种理性原则和民主治理模式。与法治相对应的是德治,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来调节和控制社会,以实现自己的理想。②法治思想起源于西方,根植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的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中提出了“服从法治”的思想,以社会关系的契约,人们旨在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而基督教哲学中的人性恶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道德作为社会治理准则。中国古代先秦诸子也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但纵观中国历史,人治是主流。因为传统儒家以“礼法结合,以德为主,以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认为只有高贵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社会运行极其混乱低效,因为个人的秩序支配着一个国家所有人的命运,也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德治呢?德治的“德”是个人的“德”还是社会整体的“德”?如果是个人的“德”,那么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治,与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在当今社会有一套相应的选择机制,进一步保证了德治具有高尚的道德,相比世袭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难免有百密一疏,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明天的我还是我吗?如果德治的“德”是整个社会的“德”,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说这个德治是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之治,应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治理模式,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知道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则比法治进步得多,但太理想化了。现实中,中国没有这么大的土壤。毕竟这个德治离我们太远了。它只是我们的终极理想,法治才是理想的现实。

如果* * *社会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纲领,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相应的,德治(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统治)是我们的最高纲领(理想目标),法治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理想目标)。因为* * *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公共生活的最低限度规则”(作者注:即一种为社会全体成员所认可,为全体* * *所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律,因为它没有法律特有的阶级性,就像原始习惯一样,它只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社会规则,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它会随着国家而被消灭。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制度,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完善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所以应该说,法治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理想目标,但不是我们最终的理想目标。

2.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想的法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即我们理想的法治是什么样的?对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是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安全的手段(东方法治观),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西方法治观)。④

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因为我们有自己的社会现实;不能因为西方思想的大量“入侵”而产生逆反心理,以维护民族特色为借口否定西方文明的科学合理性。只有在强调自身或本土经验基础的同时,也强调他人或外国的经验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才能在与他人相遇时,保持自己精神结构的灵活性和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