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汽车交通保险赔偿标准
任何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本车及本车上人员除外),无论其是否有责任,均在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内。
责任时,第三人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第三人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第三人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无责任时,赔偿第三人财产损失100元,赔偿第三人医疗费1000元,赔偿第三人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事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判决或调解造成的精神损害。
如果买商业保险,建议买商业三责任险、车损险、车辆人员责任险,没有免赔额的保险。三责任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如果用车损险来保车,车上的人员保险可以保车上的人,比你承担全部责任时的赔偿豁免要少。
知识:交通保险赔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一)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一)救助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事故涉及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将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保险责任,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应当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赔偿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为抢救伤者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救助伤者需要支付救助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临床诊疗指南,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抢救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看了国家汽车交通保险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心里有没有底?当然,更复杂的情况需要保险公司在现场调查后决定赔付多少。根据你自己的责任,赔偿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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