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是第几年的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是1999年3月15日正式写入到宪法的,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在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也让中华人民***和国的治国方略出现了重大的转变。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够跟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进行追究。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