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彪出生在哪里?
刘永彪(1964-2019-10-22),男,安徽南陵县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名作家。他用的笔名是六郎、铺子和沙溢。1985年在合肥市文联主办的《未来作家》杂志上发表了自己的第一部小说。1994在知名文学期刊《清明》发表短篇小说《青春情怀》,成为南陵县第一个在该刊发表小说的作者。
2017年8月,距离6月29日湖州宾馆抢劫杀人案22年后,刘永彪进入了警方的视线。10年8月晚,刘永彪被警方锁定,8月1日凌晨1时,专案组民警在他位于刘永彪的家中将其抓获。
2018年7月30日,湖州中院对“1995.11.29”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永彪、王维明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65438+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湖州织里姬敏酒店特大抢劫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湖州中院对王维明、刘永彪两名肇事者的一审死刑判决。65438年10月22日下午,55岁的刘永彪被处死。
中文名:刘永彪。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
出生日期:1964
职业:作家
主要成果:2005-2006年安徽省社会科学文艺出版奖三等奖。
代表作品:《青春的感觉》、《一部电影》、《旅人宋武》、《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死亡日期:2065438+2009年10月22日。
人物体验
刘永彪在初中时专门从事写作,他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即使在升学考试的压力下,他也努力以课文为临摹练习写作。高考失利后,刘永彪正式走上了文学创作的道路。办案民警从村支书处了解到,高中毕业的刘永彪买了一台相机,经常给人拍照。后来,他进行了一些文学创作,写了一些诗歌和小说。
1985年在合肥市文联主办的《未来作家》杂志上发表了自己的第一部小说。
1994在知名文学期刊《清明》发表短篇小说《青春情怀》,成为南陵县第一个在该刊发表小说的作者。
此后,刘永彪自费在鲁迅文学院学习创作,并获得结业证书。
2005年,他的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声誉——2009年,他荣获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艺出版奖三等奖,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是安徽省最权威的文学奖项。刘永彪成为第一个获得该奖的农民作家。
2010年3月,芜湖市文学评论家协会、南岭作家协会举办了刘永彪《一部电影》研讨会,肯定了刘永彪的人生态度和写作态度,认为作家有深厚的写作功底和痞子经验,小说和散文都有真正的力量,这样的作品才经得起时间积淀和审美的考验。
此后,刘永彪出版了散文集《心灵的舞蹈》、电影剧本《门窗》和28万字的小说《揭开的故事》。
2013年7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2014 11 10月,刘永彪25万字的历史言情小说《过客宋武》由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次年被改编成50部电视剧的剧本。
人物事件
抢劫和谋杀
2011.29湖州宾馆抢劫杀人案22年后的8月上旬,案件侦查终于有了突破。安徽南陵人刘永彪,当地知名作家,进入警方视线。8月10日晚,刘永彪被警方锁定。8月11日凌晨1点,专案组民警在他刘永彪的家中将其抓获。
起诉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一审审判
2018年6月7日,该案一审在湖州中院开庭。
据湖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10月28日,1995 165438,他们在姬敏宾馆住宿,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并购买了一把锤子和一卷尼龙绳。很快,一个同住一室的山东人就成了某峰的目标。在一座山峰上睡觉时,两人用铁锤多次击打其头部和面部,致其死亡,并抢走20余元。因为抢的钱少,就以退房为由,把酒店老板闵某生骗进房间,用钱威胁他,抢了他一个金戒指。此后,王维明用铁锤猛击闵某生的头部和面部数十次,致其死亡。为进一步抢钱,先潜入闵某妻子钱某英房间,敲诈未果后,用铁锤猛击其头部、面部致其死亡。在作案过程中,发现闵的孙子,出生时12岁,为防止罪行暴露,以同样的方式将其唤醒并杀害。随即,两人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找到100多元。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其在同一罪名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进行了辩论。检方认为,本案证据证实了两被告人的杀人事实,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死刑。
的辩护人认为,刘在* * *共犯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次于,请求从轻处罚。此外,刘永彪的辩护人提交了其文学作品获奖证书和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以证明其在案发后已改过自新。
该案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7月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995.11.29”杀人案,被告人刘永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永彪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刘永彪后来翻供了部分犯罪事实,不足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维明、刘永彪抢劫上诉一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职务检察官荀晓阳、助理检察官钱立志依法履行职务,出席二审法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永彪是否参与杀害于某、于某,以及对刘永彪的量刑是否过重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刘永彪和王维明计划用暴力抢劫钱财,并专门准备了作案工具。在抢劫过程中,两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抢劫杀人犯罪,造成4名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创伤性伤害,极大地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心理恐慌。公诉人认为,两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鉴于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案件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判决
2065438+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湖州织里姬敏酒店特大抢劫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王维明、刘永彪二人的死刑判决。
执行死刑
2019 19年10月22日下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令,刘永彪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