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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赤色危机女子调查表示:就提问题要具体分析。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外,其他的都可以。

不过,实践中,法官的自由心很关键。如婚姻不忠,“调查求证,获之有德”委托方调查是完全可以举证的。个人的隐私是值得保护,违法隐私又有什么不可以揭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