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超过60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此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若劳动者60岁但不能享有基本养老金,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支付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原则:
1、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计算方式: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实际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4、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如果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三倍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且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5、对于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企业裁员或者解散,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综上所述,对于超过60岁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遵循特定规则: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无需支付补偿;未享受待遇且非自愿解除时,需按工作年限支付月工资标准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月工资,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