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实刑未收监的规定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给羁押人犯的看守所下达执行通知书。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1、司法鉴定有时确实是会明确说明不适合收监
2、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被告人罗某在法院判决前就应该被公安机关予以逮捕,关押在看守所了吧?那么如果法院不同意收监的话,罗某应该一直处于逮捕状态。他在看守所的时间是会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如果他在看守所待了够七个月了,那就不需要再另行服刑了。
补充:那这部分就是法律的空白了。对于有重病或由其他事由不方便的收监的,只能采取社区矫正了,待病好后或者收监条件成熟后再收监。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他的刑期本身就不长,估计很难再予以收监了。
那就只能先等鉴定结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