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建制与什么政治有关

合肥建制沿革考略(先秦至清末)

一、先秦时期(——BC221),地方行政区划属于萌芽时期。

1、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一级行政区为县或郡。

公元前483年,合肥县名有考。为诸侯国一级行政区治所。

明杨循吉记说:“春秋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公会吴(按,指吴王夫差)于橐皋(今巢湖市柘皋镇)庐近地也。秦并六国,置九江郡,庐以列城为合肥县。”

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一级行政区为郡,二级行政区为县。

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年)灭楚,在寿春邑置九江郡,合肥县属九江郡。为诸侯国二级行政区治所。

二、秦(BC221——BC206),一级行政区为郡,二级行政区为县。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合肥县属九江郡。为二级行政区治所。

三、汉(BC221——AD220),

1、西汉前期至汉武帝时期,一级行政区为王国,二级行政区为郡,三级行政区为县。

汉高祖四年(前203年)七月,合肥县属淮南王国九江郡。

文帝七年(前173年),淮南国除,4个郡直属中央,合肥县仍属九江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合肥县改属淮南国。为二级行政区治所。

2、汉武帝至东汉末年时期,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郡或王国,三级行政区为县或侯国或邑。

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国除,复设九江郡,合肥县仍属之。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元封五年(前106年)四月,合肥县改属扬州刺史部九江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建武六年(公元30年),合肥改县为侯国,历4世,国除为县。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灵帝时期,合肥县又为合肥侯国,后复为合肥县。侯国与县,均属扬州九江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兴平三年(196年),改九江郡为淮南郡,合肥县属之。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建安四年(199年),改淮南郡为九江郡,合肥县仍之。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建安五年(200年),曹操派刘馥任扬州刺史,单马造合肥,立为扬州治。为一级行政区治所。至延康元年(公元220年),为东汉一级行政区扬州州治,***20年;

四、三国时期(公元220——265年)(公元265——280年入西晋时期考证),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王国或郡,三级行政区为县或侯国或邑。

曹魏黄初元年(公元200年)至正始二年(公元241年),为曹魏一级行政区扬州州治,***21年。

正始二年(公元241年),属曹魏扬州淮南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五、两晋时期(公元265——420年),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王国或郡,三级行政区为县或侯国或邑。

咸熙二年(265年)十二月,合肥县属扬州九江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太康十年(289年)十一月甲申,改属淮南国。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永泰元年(300年)八月,改属淮南郡。为三级行政区治所。

大兴四年(321年)至咸和五年(330年),晋征西将军戴渊为督司、兖、豫、并、雍、冀六州诸军事兼司州刺史,在江淮间侨置。有关侨郡、县分别属之,治于合肥。为一级行政区司州州治。***9年。

东晋咸和五年(330年),合肥侨置汝阴郡、县及陈郡。为二级行政区治所。

后赵建武十一年(345年),染指合肥,合肥县属扬州淮南郡。为后赵三级行政区治所。

永和六年(350年),复属东晋豫州汝阴郡,汝阴、合肥县同治。为二级行政区治所。

六、南北朝时期(公元420——589年),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郡,三级行政区为县。

1、南朝·宋

永初元年(420年),合肥县、汝阴县改属南汝阴郡,并兼南豫州州治、南汝阴郡治。为一级行政区南豫州州治,至齐代宋(479年),***59年。

三年(422年),撤合肥县为侨置汝阴县。合肥改名为汝阴。

2、南朝·齐

齐初,侨置豫州,又称西豫州,迁治汝阴,仍兼南汝阴、北陈郡治、汝阴县治。至永元二年(公元500年),北魏占领汝阴。为一级行政区西豫州州治,***21年。

4、南朝·梁

天监五年(506年),复汝阴,改南汝阴郡为汝阴郡,迁豫州治汝阴。至普通七年(公元526年)。为一级行政区豫州州治,***20年。

普通七年(526年)十一月,豫州迁治寿春,迁南豫州治汝阴。至太清元年(公元547年)为一级行政区南豫州州治,***21年。

太清元年(547年)七月甲子,改设合州于汝阴,以故合肥县为州名,兼汝阴郡、县、南顿郡、县等治。为一级行政区合州州治,***1年。

太清二年(548年),合州入东魏,梁改治江滨。

5、北朝·东魏、北齐

东魏及北齐初,仍为合州、汝阴、南顿郡、县及北陈郡治。至永定三年(公元559年),为一级行政区合州州治,***12年。

北齐天保四年(553年),撤销南顿郡。

6、南朝·陈

永定三年(559年),合州、汝阴郡、县及北陈郡入陈,陈仍旧制。

天嘉二年(561年),合州及侨郡、县复入北齐,仍其旧制。

太建五年(573年)六月癸卯,复入陈,仍其旧制。

至太建十一年十一月(公元580年),为一级行政区合州州治,***21年。

7、北朝·北周

太建十一年十一月(公元580年),合州及所属郡、县入北周。至大定元年(581年)二月入隋,为一级行政区合州州治,***1年。

七、隋朝(公元581年——618年)

1、开皇时,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县。

北周大定元年(581年)二月,隋代北周,合州改属隋朝,仍其旧制。

开皇三年(583年),废郡,撤县,改合州为庐州,恢复合肥县,庐州系延庐江郡、县旧名。合州为一级政区名称历梁、东魏、北齐、陈、北周及隋初,南北***6个政权,历时40载。至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先后为一级行政区合州、庐州州治,***27年。

2、大业时,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郡,三级行政区为县。

大业三年(607年)四月,改庐州为庐江郡,郡治合肥。为二级行政区治所。

八、唐朝(公元618——907年)

1、 初唐及盛唐,一级行政区为州,二级行政区为县。

武德三年(620年),改庐江郡为庐州,仍治合肥县,属贞观元年(627年)划设的淮南道地理区域。至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为一级行政区庐州州治,***113年。

2、 中唐及晚唐,一级行政区为道或节镇,二级行政区为府或州,三级行政区为县。

开元二十一年(733年),道作为一级区划,庐州仍属淮南道。为二级行政区。

天宝元年(742年),复名庐江郡,仍治合肥,仍属淮南道。为二级行政区。

至德元年(756年)十二月,置淮南节度使于扬州(今扬州市),庐江郡仍属之。为二级行政区。

至德二年十二月,复名庐州,仍属淮南节镇。为二级行政区。

天复二年(902年)三月,唐封杨行密为吴王,原本以庐州为都,后改都扬州,庐州仍属吴。至唐亡(907年),吴自立,为一级行政区淮南节镇首府,***5年。

九、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960年——979年入北宋考证),一级行政区为节镇,二级行政区为府或州或军或监,三级行政区为县或军或监。

1、五代十国·吴国、南唐

庐州及治所合肥县先后属吴(902年三月至937年十月)、南唐(937年十月至957年十一月)。

吴武义二年(920年),升庐州为德胜军,为节镇,又称庐州节度使,均治合肥。至南唐代吴(937年10月),为一级行政区德胜军节镇首府,***17年。

后唐长兴二年(931年)闰五月癸丑,遥立庐州为昭顺军节度使驻地。实际上,后唐势力没有达到合肥,并无此设置。

2、五代·后周

后周显德五年(958年)三月壬寅,改德胜军为保信军节度,仍为庐州及合肥县治。至宋代后周(公元960年),为一级行政区保信军节度首府,***2年。

十、两宋(公元960年——1279年),一级行政区为路,二级行政区为府或州,三级行政区为县或军或监。

宋初,仍沿旧制,庐州仍治合肥县,改属淮南道地理区域。为二级行政区。

至道三年(997年),改属淮南路。为二级行政区。

熙宁五年(1072年),分淮南路为东、西两路,庐州改属淮南西路。为二级行政区。

南宋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改淮南西路治庐州。为一级行政区淮南西路首府。

绍兴初,为避金兵,淮西路寄治巢县(治今巢湖市区)。绍兴七年(1137年),淮西将郦琼以庐州叛降刘豫伪齐。十一年,为杨沂中收复。乾道二至五年(1166~1169年),在和州置司。

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淮西路复治庐州。

至德佑元年(1276年)二月入元。为一级行政区淮南西路首府,***149年。

十一、元(公元1279——1368年),一级行政区为腹里或行省,二级行政区为路或直隶府,三级行政区为隶属于路的府、州或隶属于直隶府的的州或县,四级、五级行政区不再详述。

至元十四年(1277年),在庐州设淮西路总管万户府,属江淮行省淮西道宣慰司。为二级行政区。

十五年(1278年),升庐州为路,置总管府,仍属江淮行省淮西道。为二级行政区。

二十八年十二月,庐州路改属河南行省淮西江北道,简称淮西道。

元末,红巾军起义政权大宋在庐州设江淮行省。龙凤十年(1364年)七月,改庐州路为庐州府,为江淮行省省会。为一级行政区,***2年。

龙凤十二年(1366年),废江淮行省,改属江南行省。为二级行政区。

十二、明(公元1368——1663年),永乐元年(1403年)后,一级行政区为南北直隶或布政使司,二级行政区为府或直隶州,三级行政区为隶属于府的州、县或隶属于直隶州的县。四级行政区不再详述。

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庐州府属中书省。为一级行政区。

十三年(1380年)正月,庐州府直隶六部。为一级行政区。至永乐元年(1403年)改隶南京,***35年。

永乐元年(1403年),庐州府改隶南京,又称南直隶。为二级行政区

南明弘光元年(公元1644年),置滁和镇,庐州府为南明江北四镇之一。翌年三月,沦陷。

十三、清(公元1636——1911年),一级行政区为省,二级行政区为府或直隶州或直隶厅,三级行政区为隶属于府的州或隶属于直隶州的县,四级行政区不再详述,少数民族地区未计。

清初,属南直隶。为二级行政区。

顺治二年闰六月乙巳(1645年8月19日),改属江南省。为二级行政区。

康熙六年七月甲寅(1667年8月30日),改属安徽省。为二级行政区。

咸丰三年(1853年)四月二十三日,安徽省会迁驻庐州府。为一级行政区安徽省省会,至同治元年(1862年)***10年。

同治元年(1862年)下半年,改属安徽省。为二级行政区。

3、北朝·北魏

永元二年(500年),南汝阴郡、汝阴县入北魏。为北魏二级行政区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