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更新违约事件的介绍

2010年03月28日,林更新1与唐人影视签订《经理人合同》。2012年12月14日,林更新委托律师发函解约,理由为:1. 唐人影视未能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有关义务,实现曾经的保证承诺,无法尽职辅助林某推进演艺事业;2. 公司存在演艺收入结算不清问题;3. 根据双方之间所涉合同性质问题,可以行使自主解约权利等原因。2013年02月26日,林更新委托律师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 1.确认合同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2.唐人影视支付演艺收入1,500,400元(判决前公司已支付)。诉讼中,唐人影视提出反诉,要求林更新: 1.继续履约;2.赔偿200万。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驳回唐人影视的反诉,唐人影视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 1.合同于2013年10月起解除;2.林更新赔偿唐人影视19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