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意外死亡又是35人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称:“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则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这一事故等级划分中,“35人”不是任何一个等级的界定标准。
即使在“神奇的35”中,也有颇多不实。其中河南平顶山矿难2009年9月8日公布的遇难人数为35人,但9月9日公布的数据就已为遇难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