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弱的问一下各位爱猫人士与爱狗人士。请问兽奸是不是也是一种"爱"了?对此大家怎么理解了?
兽奸是一种败坏人伦道德的一件事。
人与兽的性交称兽奸。但兽奸或与动物性交并非仅见于恋兽癖者,历史上某些宗教传统或仪式中可见到这种活动。在无法取得正常性生活的人群中也时有发生,其中大部分人并非性变态。兽奸也并非恋兽癖的唯一性行为,男性恋兽癖者常以对动物有明显施虐色彩的非性交性行为获得性满足;女性恋兽癖者则多从与动物摩擦或令其舐外生殖器而获得性满足。西方某些老年人的动物宠爱癖与恋兽癖有密切关系,这种人对某种动物有不正常的喜爱癖好。
兽交的现象几乎在各个朝代都有记载,而从汉时期记载就多了起来。清褚人获《坚瓠续集》(卷一)引(文海披沙》说:“盘瓠之妻与狗交。汉广川王裸宫人与羝羊交。灵帝于西园弄狗以配人。真宁一妇与羊交。沛县磨妇与驴交。杜修妻薛氏与犬交。宋文帝时,吴兴孟慧度婢与狗交。利州妇与虎交。宜黄袁氏女与蛇交。临海鳏寡与鱼交。章安史悝女与鹅交。突厥先人与狼交。卫罗国女配瑛与凤交。陕右贩妇与马交。宋王氏妇与猴交。”
该书又引《耳谈》说:“临安有妇与狗奸。京师有妇与驴淫。荆楚妇人与狐交。”结语说:“乃知天下之大,何所不有?”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怪事不少,但以上所述也肯定有虚讹成分。例如,“凤”本是神话中的生物,“与凤交”是不可能的。其它如与“蛇”交,“与鱼交”也都有些“匪夷所思”了。其中,杜修妻与狗交一则,是根据唐李隐的《潇湘录》,不过《潇湘录》中杜修为杜修己:“杜修己者,越人也,著医术,其妻即赵州富人薛赟之女也,性淫逸。修己家养一白犬,甚爱之,每与珍馔。食后修己出,其犬突入室,欲啮修己妻薛氏,仍似有奸私之心;薛因怪而问之曰:‘尔欲私我耶?若然则勿啮我。’犬即摇尾登起床,薛氏惧而私焉;其犬略不异于人。尔后每修己出,必奸淫无度……。”后薛氏终于被出,归母家,而犬仍往来不置,其它下文便是一派神话了。
不论兽交情况如何,总是不耻于人的事。清人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或《槐西杂志》(卷二)中的一段叙述,表现出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一些社会评价,“乌鲁木齐多狎邪,小楼深巷,方响时闻,自谯鼓初鸣,至寺钟欲动,灯火恒荧荧也;冶荡者唯所欲为,官弗禁,亦弗能禁。有宁夏布商何某,年少美风姿,资累千金,亦不甚吝,而不喜为北里游;惟畜牝豕十余,饲极肥,濯极洁,日闭户而沓淫之,豕亦相摩相倚,如昵其雄;仆隶恒窃窥之,何弗觉也。忽其友乘醉戏诘,乃愧而投井死。迪化厅同知木金泰曰:‘非我亲鞠是狱,虽司马温公以告我,我弗信也。’余作是地杂诗,有曰:‘石破天惊事有无,从来好色胜登徒。何郎甘为风情死,才信刘郎爱媚猪。’即咏是事。人之性癖有至于是者,乃知以理断天下事,不尽其变;即以情断天下事,亦不尽其变也。”纪昀的最后这几句话,说明了一个道理: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是不能以一般的情理所能衡量的,兽交是如此,一切性变态都是如此。[1]
1、社会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果。在与动物关系特别密切的人群中,恋兽行为很常见。他们常与动物居于一室,这可使他们产生动物比人更亲近的意识。一旦发生性接触获得性快感,就可固定为某种习惯性行为,出现恋兽癖。金赛的人类性行为调研资料显示,在农场成长起来的男孩恋兽行为发生率远高于一般人群,其中27%在青春期后都有过兽交行为,并有1次以上获得性快感的经历。
2、社会、法律和习俗等对兽交持宽容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促使恋兽癖者增多,而对兽交持严厉态度的社会恋兽癖者的出现就会少一些。
3、异性接触较少或缺失的环境中,恋兽行为相当普遍,受监禁的人或军队士兵中往往可见到兽交行为;孤独的人、单身男女在与动物同居一室时,兽交行为也很常见。
4、恋兽癖者一般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均存在着一种对正常男、女性交的优虑或敌意。惧怕与异性性接触在恋兽癖的发生中也有重要意义,如惧怕性病,恐惧异性或害怕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后果等,可在某些条件下把患者的性兴趣或性对象引导到他们认为更安全或更方便发泄性欲的动物身上,从而产生性偏离。
5、智力缺陷或意识障碍在恋兽癖的发生中常是基础性因素,这种人通常在获得异性性伙伴方面有着较大的困难,再加上智力方面的缺陷或意识障碍,常把自己等同于某种动物,从而易发恋兽癖。
6、儿童和青少年阶段受到环境诱惑造成性心理异常是日后恋兽癖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2]
编辑本段预防与治疗
恋兽癖的纠正比较困难,故在该病的防治中应强调预防为主,防止孩子单独与动物过分亲密,并给以适合其年龄的科学性教育,不把涉及狐、狗、猫等与人爱恋结合的神话或迷信故事当成真事向孩子讲述,在看到动物交尾时给孩子以科学解释或让其回避等可有助于防止恋兽癖产生。对于从小就显示对动物有特殊喜爱并伴有性情绪的儿童,应严肃地采取纠正措拖,如制止其与有关动物单独处于一室,不允许孩子与动物同床玩耍,必要时调整儿童环境等。一般儿童即使有某种恋兽癖趋向,只要在青春期以前采取措施,都是不难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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