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期限一般多久?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留校察看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

留校察看是教育处罚用语。留校察看是一种“待定”状态,这个处分有两部分,“留校”和“察看”。留校意味着当前的学业可以不受影响的正常进行。重要的是察看,察看有两个结果,如果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则期满取消处分状态,如果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合格,则开除学籍。

具体规定如下:

1、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的期限。一般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是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是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2、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或者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交头接耳的;

2、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旁窥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试卷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8、非当场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的;

9、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