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坠楼身亡赔付多少钱

法律主观:

清洁外墙时高空坠落死亡 夏某和朋友卢某合伙经营生意,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双方利益均分,风险***担。卢某负责对外协调、催结账等;夏某负责现场工程、人员调配、管理的协调及交工等事宜。2010年5月,卢某借用卢XX的保洁中心名义与某5星级酒店签订了一份清洁合同。同年9月22日,夏某在给酒店清洁外墙时从高空坠落受重伤,被送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随后死亡。经一家法医 司法鉴定 所鉴定,夏某从高空坠落致2~4根肋骨、骨盆、左投骨干下段骨折,致失血性休克,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打官司状告三被告 夏某的亲属将某5星级酒店、某保洁中心老板卢XX、夏某的合伙人卢某一并告上法庭。原告提出,夏某是卢XX雇的工作人员,每天工资300元。原告认为,雇主卢XX没有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导致雇员在工作中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酒店明知卢XX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与其签订外墙清洁 施工合同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计69万余元。 一审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认定,该案被告卢某与夏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该案应为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被告卢某与被告酒店签订的清洁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卢某向酒店提供了卢XX个人经营的某保洁中心的 营业执照 ,酒店将具有高度危险的高空清洗作业承揽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经营范围只是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存在严重过失,酒店方应对夏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夏某作为卢某的合伙人,负责现场施工,在明知没有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清洗作业,未尽到安全义务,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卢某作为合伙人,在该起事故中虽没有过错,但夏某是为了两人的***同利益而工作,卢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20%的经济补偿;卢XX将营业执照借给卢某使用,应对卢某的补偿款承担 连带责任 。 今年8月上旬 中山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28万余元;被告卢某赔偿原告11万余元;被告卢XX对卢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