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条件
一、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1、证人的条件有:
(1)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
(2)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
(3)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