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作用: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 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适用范围: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办理互联网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需要申办单位的概况。 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中所需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十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中至少要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两名或两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8、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没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壹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壹万元的,并处壹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