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人醉酒后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相信所有做过酒店的人都遇到过,并且是极其棘手的一个问题。
不给入住吧客人也挺可怜的,给入住吧酒店又面临很大的风险。
丝绸之路酒店高管实战班发起人、酒店的朋友老司机常哥常君臣观点:
作为当班酒店人,一定要分清楚两个情况:
第一,醉酒的客人。对于醉酒的客人要入住酒店,一般情况下会有陪同的人员。如果陪同的人员送来的时候,那么一定要抓住陪同的人员,不要让轻易的溜走。在前台办理入住的时候,一定要把陪同的人员的身份证同时登录公安系统。如果没有陪同的人员的情况下,那尽可能的让其停留在酒店的公***区域,可以给其提供一些醒酒茶,酸奶这类的的饮品。并尽可能尝试联系其家人或一起饮酒的人。千万不要擅自给其开房让其单独入住,如果出事没有任何人能够承担得起。
不论最终酒店是否承担责任,对于酒店来讲,如果客人在酒店出事都极其的不好。
新闻媒体报道过很多,因为醉酒入住,卫生间玻璃门弄损坏割伤客人或电视机被砸、床单被罩被污染的情况。
所以应待其稍微清醒或稍微休息之后,再根据情况看是否要办理入住。
第二,饮酒的客人。对于饮酒的客人,视其清醒程度和言谈举止进行判断,是否具备单独入住的条件。
分享一个真实案例,希望酒店的做法能给酒店人一些启发:
2019年7月7日晚九点左右,市民某清和亲属在自家一起饮酒,当晚11点左右某清走路跌撞撞并对其妻子说:“我出去走一走,去醒哈(指一下的意思)酒”。某清离家后乘坐出租车下车后,由出租车师傅将其扶到某酒店岗亭。
然后,某清于7月8日凌晨0时38分在该酒店持自已的身份证办理登记并入住。登记完毕后,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小肖发现某清酒喝得有点多,走路偏偏倒倒,但 意识清醒。某清上楼后,小肖发现某清来来回回到酒店大厅几次,认为某清找不到自己所入住房间,于是扶着某清上楼并将其送到房间里。某清因家庭琐事有心理情绪欲叫小肖陪他一起出去喝酒解愁,碍于情面小肖当时勉强答应,于是二人又回到酒店大厅。某清就对前台的女士说把小肖喊出去喝酒的事,小肖就叫这名女士不要同意,因为自己要上班,该女士就没有同意,某清便在大厅与小肖聊了一会天。小肖考虑到自己在上班、时间比较晚,且某清处于醉酒的状态,就到岗亭喊了几个保安想把某清送回房间。保安来了之后,某清又在大厅与保安聊天,不久某清感觉有些疲倦了就直接上楼进房间睡觉。
7月8日早上8时左右,某清妻子发现某清不在家,并多方寻找未果,只发现某清的手机遗留在家;13时41分3秒,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拨打某清的手机,询问是否退房或续订,某清妻子方才得知某清在某酒店。某清妻子立即向某酒店询问某清的情况,某酒店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未予透露;14时16分11秒,某酒店前台联系某清幺舅,告知某清在该酒店,目前呼吸困难,叫家属赶紧过去,同时,某酒店立即拨打120和110进行救助。随后,某清被送至利川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于7月10日出院,住院2天。住院病案首页显示,某清损伤、中毒外部原因为严重酒精中毒。
7月10日,某清被送至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1日死亡。某酒店为避免某清家属在该酒店闹事并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或干扰酒店正常营业,于2019年7月26日在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某清父亲、某清妻子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某酒店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某清死亡后的丧葬费30000元(已现金给付),并约定“双方保留就该事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的权利”。
8月21日,某清的父母、妻子和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某酒店和利川市人民医院***同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一百余万元。
审 理 认 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理应受到依法保护和尊重。结合已查明事实,对案件评判如下:
一、某酒店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某清正常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该酒店工作人员在某清因醉酒而行为能力有所降低的情况下,将其送入房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某清再次出入房间系其人身自由且最终也进入了酒店房间休息,其所入住的房间为私密空间,明显会涉及自然人的隐私;当临近退房时,某酒店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旅客某清是否需要退房或者续订,此时多方寻找某清的亲属接听电话后才得知其去向,并询问某清情况,某酒店出于隐私保护角度未正面回答,但立即按规定进入房间查明情况后,才通知某清家属其已呼吸困难,同时立即拨打120及110采取救助措施,对此,酒店的紧急处置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妥,某酒店对某清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参照酒店服务行业规范第八条规定,酒店可以不予接待的情况并不包括醉酒之情形,原告主张某国际酒店不应接待某清入住,而酒店接纳了醉酒的某清入住,对某清的监管责任就转嫁到店,但酒店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通知等义务,反而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将某清置于密闭的房间中,从而主张酒店存在过错,这是对立法宗旨以及行业规范的误读误解。
二、利川市人民医院收治某清后将其安排在重症医学科抢救,该院在诊过程中无明显诊疗过错,其抢救行为不应受到质疑,且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交某清死亡与该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证据,故该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某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会给身体带来危害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没有控制自己过度饮酒的行为,且醉酒后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还选择离家出走、独自入住酒店,在密闭的房间因急性酒精中毒而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酒店、利川市人民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观 点
公民因醉酒而不幸离世,对生者而言,既是教训,又是警醒!饮酒本是一种民事活动,公民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适当饮酒,不仅可以增进血液循环,而且还可以解除烦恼,愉悦心情。因此,适度饮酒法律并不禁止,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定要知道过度饮酒的果,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案例来源:利川法院,在此致谢!
希望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