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凌迟与中国凌迟的不同之处

二十世纪末,西方人开始不再将中国处决刑罚视为法律惩罚,而是极度痛楚的缜密、精致化展现。杜兰朵式(Turandot-like)的气氛里,透过凌虐的暧昧,中国的司法审判、刑法以及这个国家,令他们无法不作这般的理解。就表现方式而言,这的确是饶富意义的转变。十八世纪以来,中国的律法和治国风格就不断被评为「东方君主专制」的范例,但绝少有学者提出中国人性喜残酷的论述。当理性思辩与著作分析逐渐被影像数据所征服,人们的观点也开始产生变化。十九世纪西方大量出现照片图像,在摄影术与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助长下,照片在1900年代自然十分风行。我们相信中国人的残酷,其实大都依赖一种「似曾相识」(déjàvu)的印象,而情感的成见比起口耳相传的偏见更加深植人心。

为了分析所谓似曾相识的形成原因,我试图回溯这些图像。我的理解大致如下:(一)、中国的处决图片,唤醒西方文化根深蒂固地崇拜殉道基督徒的视觉印象(或称似曾相识)。(二)、此圣像学架构出人们对于中国处决刑罚的诠释,进而将此预期心理加诸于刑罚应如何展现、应传递何种讯息及印象等等,举凡所有足以形成某种「必要程序」的需求条件。(三)、这类预期的无法实现——因为缺乏「必要元素」,或存在「过度的元素」——而这些因素造成众人对于中国处决刑罚的不人道与残酷感到焦虑,以及加深其原有预期的印象。

在法文或其它拉丁语系中,此种「必要程序」有一较为通用的名词,叫做supplice(译者注:以下直接译作「酷刑」)(注1),由于英文缺乏相对应的词汇,我会以法文的酷刑作为「诠释架构」,阐述西方人内心对中国式酷刑的评论,即使他们的母语中没有特殊的名字能建构这项概念。我试图突显中国在这项议题的份量,主要着眼于下列三个面向:合法性、宗教和「能见度」。原始的视觉数据,将用来呈现酷刑图样如何构筑诠释架构,并且合并数幅纪录中国处决的真实照片,尔后介绍血腥式的暴乱。在书籍的图版插图中,中国的刑罚有其「必要程序」,这些详细元素可以和酷刑图样相互比较。最后,我会引述西方谈论中国刑罚的证据,介绍这些酷刑图样、影响西方人的认知及其对「中国式残酷」施以污名化的说词。

其中,图I-1:《公开处决》。这是所有刑罚系统的历史舞台中一个***通特色,我记得欧洲的公开处决仪式一直保留至十九世纪末(注2)。然而城市大众对此逐渐感到不快与恶心,而后掀起抗议风潮,才使公开处决被排挤到更偏僻荒远之地而名存实亡。各种等级的残忍折磨惩罚,或已杜绝和废止,在十八世纪末几乎完全销声匿迹。自此,相对于欧洲,中国不仅保有公开处决,还拥有古老刑罚系统留存下来的各式折磨技术,在富庶的大城市中能见度极高。

外国人在中国大城市里经常看见行刑展示,甚至看见繁忙的街市路口高挂的人头,北京的菜市口刑场因展示令人作呕的头颅而声名狼籍。笼中的头颅逐渐腐烂,虎视眈眈的狗群在下方贪婪逗留(注3)。由于西方人对于血腥的奇观产生新的感受,加上中国夸耀展示身体刑,自然可以解释他们对于中国长久以来拥有合法暴力的印象。然而,其它许多国家也实行类似的刑罚,有些甚至仍然使用中国在1905年明确宣布废行的断肢分尸刑罚,所以我们要如何解释只有后者被描绘成「精致残酷」的国度?就各方面而言,「残酷」指的不仅是处决公开与否与频率次数的因素,其中更富有***同的精神与意图。残酷,不能算是一件事实,毋宁说是一种表现的气氛。

公开处决的画面恐怖,而人们却忽略它的另一面意义:行刑在中国是合法的。它不单是由司法当权宣布,更重要的是法官遵照法典赋予的尺度。欧洲从十八世纪末之后已无行刑的法典,即使傅柯也为古典欧洲的残酷刑罚辩解,称它是「需要专业技术的正当刑法,不能比作非法的暴怒(注4)」。事实上,刑罚的功效在于依赖视觉效果,透过象征性的行动,例如「反射刑罚」(mirror penalties),让罪犯承受相同的痛苦(注5)。因为,他们并未建立全面性的刑罚标准。欧洲开放酷刑,让法官自由发挥巧思(注6)。中国不仅为行刑处决制定刑罚法典,而且行刑过程刻意强调照章行事。欧洲的「酷刑」主要取决于君主以及执法官的突发奇想,然而他们类似于中国的刑罚,则是在须臾间运用没有人道的法律。

其它三张图片在中国没有类似的情形。在检视中国之前,我们先更准确地理解西方的图样。例如:图I-2:执行「刑罚奇观」。不需长篇大论的解释,除非要强调所谓「奇观」一词如何精准。对于任何严肃解读这个字的人,认为应该使用特殊的装置。首先,要有一座划定界限的舞台,通常是隔离的,且有支架提高位置。同时也需要演员的演出,他们改变本身的性格,进入赎罪模范的角色。好的表演也需要情节设计——「壮烈成仁」的视觉叙事性故事,塑造成从容就义的过程与结局,期间安排具有象征意义的插曲:声称愿意死为基督徒、亲吻刽子手的脚等等。情节是经由专家改编,这些专家是致力于「酷刑之王」(regia degli supplizi)的宗教会众,使用形形色色的道具和伎俩,协助将受刑者转化为殉教者(荆棘王冠等)。欧洲的处决展示和街头剧院神迹剧演出有诸多异曲同工之意。

图I-3:一种救赎的试炼。人道的刑罚只是过程中有形的部份,尽管已经宣判并封印上痛苦与悔罪的记号,其结局却可以是无形的。在有形的世界里承受奇观式的严厉磨难,在即将到来的不可见的死后世界里,磨难则会更为轻微和更快速。因此,残酷和痛苦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基于实用需求,依此命令他们担任演出的角色。「好的」刽子手必须表演得极为残暴,施以最凌厉的痛楚,协助受刑者来世得到救赎;相对地,好的受刑者必须展现所有受苦的迹象,以完成他必须化身基督殉教者或受难上帝的任务(注7)。从此,在刽子手和受刑者之间形成怪诞的「对决」形象。刽子手的表现其实不是法律的公仆,反而像是罪行的敌人,在战斗过程中他必须抵抗和摧毁罪行,部署一切神圣的凶猛迹象。刽子手的竞争者不尽然是受刑者本身,而是教唆他犯罪的身体,因此受刑者的灵魂必须和刽子手联合起来,最后还要感谢刽子手将他从罪恶中拯救出来。

图I-4:高度仪式性的集体宗教事件。所有死刑的终极目的是创造或复苏所有参与者强烈的***同情感。壮观的装置使得死刑容易被认同,化为怜悯的净化表演,在短暂而热烈的时刻,个体之间被融化成为理想的基督社群。就此而言,酷刑是一种转化为弥撒的合法惩罚。此种集体式的怜悯凭借三种基本要素:刽子手展现残酷,受刑者受苦与忏悔,以及两者***同激发大众的同情心。而仪式则是被安排须融化此三种要素——残酷、痛苦和怜悯,而将之升华。

总的来说,欧洲的处决执行透过视觉的刺激,强烈召唤集体的本能,着重于象征主义、模拟、净化,其装置的美学性更胜修辞性。酷刑,不仅如戏剧一般可以「现场演出」,同时也可藉由各式图像方式(素描、版画、油画等)再现。此外,这些美学表现上彼此交互影响:舞台装置的构想最早是受到基督殉道油画的影响,而它们本身又影响了后来的艺术家。法律的意义深植于「刑罚艺术」(penal artistic)的情结之中。关于后者,艾葛顿(Edgerton)在他评析欧洲艺术中刑罚图像书中有清楚的介绍:「其中相关的荒谬,我将充分证明在十三至十七世纪间,画家、雕刻家、建筑师、律师、法官及警察—身兼艺术与律法的执行者,彼此间若无交互影响,则无法进行他们各自的学科」。为何在中国没有出现这类的「交互影响」,将是本篇文章所要检视的主要问题。

二、中国处决刑罚的视觉证据

西方历史学家很少将视觉文件作为证据来源,当代多数的影像仅仅作为现成证据的插图说明,刑法史中难得出现刑罚的图像,甚至在大多数图解论文中,这类图像只有零星连结于史实或相关时期的研究部份。相反地,或者其实是作为补充性的,中国刑罚图片大量出现在非科学性书籍,对中国的残酷本性的评论存有偏见。

从现在开始,我会采用照片和刑罚画像作为史料参考,这意味着尽可能以交叉对照方式,评析文件的来源与特性。于是,几乎必须观察、评论视觉文件本身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将它视为预设论证的图例。我的用意是,我们透过观察形形色色的图像,可兹查证:中国处决刑罚是否有别于欧洲人解读的「酷刑」图样。然后,显著的差别应该显示出表现的差异,其本身则显示出不同的律法精神。

我们的第一份文件是以立体玻璃感光镜拍摄的一组十二张快照抽离出来,主题是关于凌迟死刑方面,因此看起来非常不舒服。法国「美好年代」(Belle Epoque)期间,这类照片进入阴森的民间传说领域,通常也附注着淫秽的评语。偶然间拍摄的处决照片,配上暧昧的评语发行出版,不过这组照片是由另一位摄影家拍摄。虽然我使用的这组照片上注明「1908年广州湾(位于广东)」仔细分析图版后,其实应该是拍摄于北京,时间很可能在1904年底,在1905年4月废除「凌迟」的数月之前(注8)。受刑者是一位名人,叫做王卫亲(Wang Weiqin),1901年左右他杀害一家十二口,包括妇女、孩童(最小的九岁)在内。所以,他被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杀三人或超过一家人以上(株连)」。

现在,让我们忘记这些特殊的背景,只专注于这些影像。

我们需运用强大的理性力量才能忽略可理解的排斥感或着迷心态,而继续进行我们的比较学研究。摄影媒体产生特殊的魅力,有意利用摄影文件作为研究素材的历史学家,必须克服这项难题。跨越第一层的排斥感之后,很快能获得有价值的学说。在比较上述的酷刑图样时,可举出中国处决刑罚的四项主要差异:

差异一:「缺乏任何支架或舞台。」在街市处决受刑者,周围没有清楚界限,围观者可以近距离地碰触到受刑者。

差异二:「没有情节,没有角色。」一般的公开处决无意建立所谓行为或文字的意涵,刽子手在刑场上始终显露严肃、冷静,他们不需扮演角色;他们完成一项职责,受刑者也是一样,虽然还活着,没有露出我们预期可能出现的痛苦迹象。

差异三:「没有宗教背景」,也无任何形式的演出。只有受刑者、刽子手和行刑助手在处决过程善尽职责。没有人在处决时强加某种意义或企图。

差异四:「没有公众,没有社团。」当然刑场上出现很多围观者,但是和「表演」没有间隔,整个演出、协助、环境之间没有清楚的界限,并没有对行刑产生***同观点,而使个别见证人融入公众中。因此,人群的行为不像是一群***同表现同情心、憎恶感或骚动的「公众」(注9)。

更具体地说明,人们可以揣摩中国的围观者,当他或她目击处决事件时,究竟感觉到什么?隐身在没有组织的群众之中,只看见零碎的片断,尽管和行刑助手并肩相邻,他没有足够的距离可以凝视一场统一的、自我凝聚的「奇观」,奇观需有简单易懂的故事情节,完成有意义的文字或手势。他没有情绪,没有被特殊的舞台老手指引,他忙于定睛观看,处理他目光所见的强大印象,没有余力产生任何情绪的表现。关于围观者的态度,我们稍后会有讨论。但是现在先注意到,他们并没有接受处决主角的邀请来表现情绪。不像欧洲刽子手被要求须展现残酷,中国刽子手从来不会表现残忍的态度,他们从容执行处决,显得异常突出,相对于某些感性评论者将之解释为「矛盾的慈悲」,而受刑者没有机会表现疼痛、悲伤或忏悔。呐喊、哭叫与任何伴随疼痛的忏悔言语或行为,是欧洲的公开处决的主要场景。我们无从考证,但是反复出现的叙事故事证明,中国的受刑者渴望静默以对,例如用更吵杂的噪音掩盖,或者切除声带(注0)。由于中国的处决不是奇观式的,而他们的参与者并非公众团体,处决的主要人物不须演戏。

欧洲的死刑处决演出在灵感或意图上具有强烈的宗教性。中国的宗教并非不在乎将刑罚视为中国地狱表现的证明。像城隍(Cheng wang)的游街习俗,地狱判官象征执法者,带领数百位装扮自称罪人的信众,有些绑上手镣脚铐,有些脑后装上竹荆,祈求以此可以赦免俗世的罪愆。这必然验证了一般宗教对死刑怀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和道德影响。然而,在亲眼目睹的叙事者和摄影照片的呈现下,处决本身缺乏可资辨别的宗教特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唯一例外:图II-2中佛教僧侣异常出现在王卫亲的凌迟现场焚香。

不论此项特例使我们得知:「除了」处决执行之外,也有私人崇拜的演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受刑者或身旁其它人必须言行虔诚,或沈思宗教塑像,或意图将宗教意含「吹入」死刑处决。所以即使偶然出现宗教,但只存在于背景之中,不是对受难者、施难者、神职助手的教诲角色。中国没有基督教欧洲的集会惯例,欧洲的公众和官方都意图将整个处决过程化为一场宗教仪式。中国的死刑处决从来没有被宗教控制或改造,始终维持其世俗的事件。

透过观看酷刑图样,中国的处决刑罚像是血腥的混沌,唯有重建其传统与特殊文本,方能解开谜团。在群众和处决之间的紧密混乱,似乎源自非常古老的「弃市」观念。此一名词的现代解释就是「公开处决」或「死刑」,但字面意义是:「丢弃到市场去」,这或许更接近于远古时代的记述。更严重的罪犯会任由群众碎尸万段(或火烧、殴打致死等等),并夺走他们的财物。历史上更进一步的传统,可能是执法官亲自或经由代理人操刀,在大庭广众下将罪犯碎尸万段,罪犯的尸身暴露在街市或城墙上,这都是处决刑罚中最基本的要素。此种「群众的惩罚」,在Niidau依照德语词汇圣经的投石的解释下,和欧洲常见的死刑舞台有非常相似之处。这或许仍然无法证实,无论如何,更有趣的是,这个假设为「原始层次」(primitive strata),如何被改造和隐藏,仍留存于后世的处决刑罚仪式中。在欧洲,惊人的酷刑辅助机关得以将大众暴力质变为公众的同情心,残忍地转变刽子手的性格,将受刑者的痛苦神圣化。现在严谨的学术研究证明,古老的精神仍透过街市或乡间公开执行的五马分尸刑罚流传下来。当西方人遇见中国的行刑处决,反应到缺乏酷刑辅助机关,而残酷地使他们连想到原始刑罚时的集体暴力。现在他们还顽固地忽视中国处决刑罚有其「必要程序」的事实。

三、中国处决刑罚的「必要程序」

令人惊讶的是,处决刑罚似乎是日常生活经常可见的场景,但中国的视觉图像却不常见,可能是中国绘画的进化过程所致。然而我想说明的是,「非奇观式的」处决刑罚特色,也是影响其缺乏支架、舞台和「奇观式感知」的原因,所以阻拦了图像表现,或至少对广泛大众的艺术性表现(注q)。

如此一来,足以重新构成中国处决刑罚「必要程序」的视觉元素是很缺乏的、零碎的,所知无多。图II-3摘录自1900年前后地方官出版的手册:《刑律图说》和《罪名图说》。他们包括一系列的布告,原来是张贴在十字街口,昭告平民百姓何时犯法或犯了何罪。具体而言,公告的「图」在于描述一种刑罚,而「说」则列举罪「名」,惩罚的方式。以下的图例说明「凌迟罪名」为:「谋杀,处决祖父母父母」等等。

这些插图的主要影响在于他们如何有系统地执行中国的「必要程序」,可以概述如下:

1.来龙去脉:处决刑罚是社会架构下的惩罚权力,透过某些基本元素的象征:(1)法律权威——巨大天棚或华盖下,侍卫在侧的监刑官和公仆;(2)参与的百姓——变成所有世代的小众团体;(3)处决刑罚本身——有受刑者和刽子手。(图Ⅱ-4)

2.教学法(Pedagogy):百姓安静地观看处决,年长者手指刑场教导年幼者。主要关切的重点,如同这些著述开章明义:指出这些图片有助于「父教子承」云云。

3.冷漠、不具形体:毫无情感的表现,在场景的特色中相当突出。无论是刽子手、侍卫、百姓,甚至是受刑者,毫无表现任何兴奋或一丝微笑。此外,尸首仅仅像是一尊没有重量的小雕像,即使创口最严重时也几乎不会流出血来。(图Ⅱ-5)

4.可读性:图片没有其它意图或意义,仅以素描图解刑法,而在插图上端或对页题写文字。所有这些图片的元素都是经过挑选,以传达法律的讯息。

中国处决刑罚的「必要程序」提出两层问题:第一层是将处决刑罚视为媒体,它们的作用、所欲传递的讯息及其手段,都被拿来作为传达之用的媒介。第二层是有关美学和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欧洲刑法的艺术情结之下,中国的图像表现也运用美学的装备,需要和欧洲做一比较。

关于第一点问题,最关键的概念是「可读性」:处决刑罚是唯一法律讯息的体现,强调罪行的「名」与「罚」之间的等义,全部浓缩在简洁的文句之中。所有的刑罚需要可读文字的存在,以确保惩罚的合法性。照片和小说描述中都有相关证据,例如所有受刑者在背上必须背负竹荆,上头载明姓名、判官、罪名和须遭受何种刑罚。这些记号也可以见于上述宗教游街,或如著名小说《水浒传》中的谈到的处决刑罚里(注w)。

作为完美透明的典型,法律讯息说明了其它特征。所有的文字是毫无情感的「冷漠」,例如中国艺术家无法表现苦难或残酷,令人无法解释。描画第二幅插图的人,应该有能力使用佛教地狱惩罚的丰沛图像。其实他应该已经做了,如果描绘对象已经唤起百姓的恐怖感。但重点是掌权的人物却采用平静的方式,地方官、刽子手、侍卫的行为具体表现的原则,也就是在审案或行刑时,「好的判官不应表现愤怒或嘻笑」参与的百姓完全不受惊吓,遵照法律的训诫,不喧哗。同样的方法也表现在所有毁坏的肉体上,在这幅典型的图表中没有附加情感,或容许模糊官方传达给百姓的讯息:「施行正义之处,会有合于罪之罚」。

在此移至上述的第二点,关于这些图版的美学。背景风景、文字题写、场景布局,显然都有美的感觉。然而,是败坏的美,当我们看着这位年轻女子,她凝视着被砍断的四肢,带着浅浅的微笑,而细节部份如「三寸金莲」,出现在断肢的尾端,令人联想到淫秽之事(注e)。美学的研究似乎很奇怪,有时甚至流于邪恶,因为它并非表达出在此情境的「自然」情感。(图Ⅱ-6)在此,「自然」只意味着「符合西方刑罚艺术情结的常规」。更确切地说,「自然的情感」使酷刑的典型重获生命——残酷、痛苦和怜悯。

或许抽象式的推断,能厘清西方面对纯中国绘画时带有跨文化搜奇的心态,即指中国外销水彩画,后者由广东地区的中国画坊制作,以供应西方对「典型中国」景色与日俱增的需求。从十八世纪以后,西方商旅和船队带回瓷器和奇珍,描写风景、习俗、贸易、服饰,甚至刑罚的水彩图画。事实上,西方人基于好奇心提供给我们近百年前的中国处决刑罚的图像数据,甚至多过一千年前的中国艺术。它同时显示中国处决刑罚为遵从酷刑图样的改造过程,如此一来可预期后来摄影照片的风行。

在此有三张(图II-7、II-8、II-9)以西方诠释手法的景色图片,尽管异国情调的说法老套,我们还是回到主题。我会指出西方化的符号,但不详细说明:

(1)聚焦于十字架:当瞥见照片时,会发现有三根竖立的支架形成凌迟刑罚的十字架。事实上,使用这类机关可以排除使用武器或中断处决。它提出见证(参考Isabella Bishop下面的引证),及绘画使得西欧人屡次强制地在中国刑罚中引介十字架,大多显示基督教背景(注r)。

(2)救赎的折磨:两张图片着重于常见的刽子手和受刑者之间的对决。多样观点(司法机关、公仆、参与的百姓)的处决刑罚的社会和制度内容被完成被抵消。处决刑罚不再是社交生活的一种场景,而变成一种肉体折磨,紧紧追随着如今熟知的三角作用关系:残酷、痛苦和怜悯,在第三张图片中展露无遗。

(3)有形的、痛苦的和流血的身体:这三张图片高度表现一般水彩画家倾向以强烈色彩、巨细靡遗地描绘阴森的断头和肢解的身体。和中国图画的非写实的剪影轮廓大相径庭,倒卧在地上的尸体有重量感,阴影强调出肌肉感,令人联想起文艺复兴和巴洛克的殉教者,幸好他们的希腊英雄被解剖学消灭,他们才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