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残疾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