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纲的违纪被查

2014年7月23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涉嫌受贿900余万元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及个人非法牟利一案,在安徽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52岁的陈良纲,2001年至2013年间历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淮北市委副书记、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等职务。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12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宿州市检察院指控:陈良纲于2004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土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公诉人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陈良纲刑事责任。

2014年8月28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涉嫌受贿900余万元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及个人非法牟利一案,在安徽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已是本案两次推迟后的第三次开庭,其中第一次因陈良纲亲属在开庭前突然提出更换律师而推迟,第二次庭审中因律师与陈良纲突然相互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而中断。

宿州市检察院指控:陈良纲于2004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段和平、任启义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土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计人民币298.1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安徽和平建设投资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300万元。

对于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认的20项受贿指控,陈良纲庭审当场大多翻供予以否认。他承认曾利用职权给多名请托人“帮忙”“办事”,但否认因此收受过大额财物。公诉人则出示一系列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案在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将其受贿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经宿州市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陈良纲2004年至2013年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淮北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涛、任启义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用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另收受安徽和平建设投资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2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计1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良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计679.7万元、美元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陈良纲收受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宣判后,陈良纲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6月2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案二审结果进行宣判。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13年,陈良纲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中***淮北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涛、任启义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用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另收受安徽和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陈良纲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陈良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陈良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法裁定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