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摸黑进电影院手掌骨折,电影院是否应该负责?法院会怎么判?

电影院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电影院承担30%的责任,女方自己承担70%的责任。

一位女士去电影院看电影,因为迟到,当她进入放映大厅时,里面的灯已经全部熄灭。这位妇女只能在黑暗中摸索她的座位。在此过程中,他的手掌与放映厅墙壁上的装饰物相撞,导致手掌掌骨骨折。于是一纸诉状将影院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100%的医疗费和对自己的赔偿。

在这次事件中,影院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进入电影院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引导女性,他们承认电影院放映厅的墙上有类似木板的突起物。但影院认为,该女子不能证明自己手掌受伤的情况确实发生在影院的放映大厅,因此影院不应承担100%的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确认该女子的伤情确实发生在电影院,故对电影院的不同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也对这件事的责任比例做了详细说明。本案中,女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在看电影的时候,电影已经开始了,电影院的灯已经灭了。只有屏幕上微弱的光线无法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所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

法院认为,女子在进入电影院时,应当尽到额外注意的见多识广的义务,但女子对自己注意不够,谨慎安全,故在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女方承担70%的事故责任,而电影院只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该女子进入影院时间较晚,工作人员未对灯光进行协助引导,未做好安全提示工作,故影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该女子经济损失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