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的免责协议书有法律效益吗?

学校属于教育行业管理机构,发放免责协议书意义不大:

1、发放免责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责任,即使对方签字,一旦在学校内发生上述意外情况,学校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的管理及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2、免责协议书,实际上应该列为通知类,以通知的形式下发,请广大学生该注意哪些事项,避免发生突发事件对自身的伤害。学校应加强突发危害对学生伤害的相关培训,加强合理化引导,让孩子自己意识到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些需要防范的,生硬的带有“强制”性做法是不可取的。

3、学校与学生之间非雇佣、非买卖、非合作等合同关系,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就是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学到更多的知识的同时,让家长安心去工作。学校这么做显然不妥。国家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必定承担相应责任,有些花钱进入的私立学校,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学生受到伤害,学校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