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他人上大学处理结果

顶替他人上大学处理结果如下:

一、对顶替者:

1、顶替者此后所有学历、学位,及必须依托学历学位取得的一切相关证书(如职称、相关职业从业资格等)立即无条件全部作废。

2、如顶替者在国家公职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含控股)工作,相关单位应立即无条件开除;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工作的,由相关单位发出公函,建议该企业立即处理;在国外求学的,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建议相关学校立即处理。

3、上述处罚记入档案,并永久保留。

4、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设置“冒名顶替者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

5、顶替者毕生不能到国家公职机关及国有企业(含控股)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经适房等福利待遇。

二、对协助顶替人员:

1、按制贩毒“全链条打击”模式惩治协助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明知是冒名顶替仍为之“开绿灯”的,无论该人员属于哪家单位、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已经退休的,剥夺其一切退休待遇。

2、如在协助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力互换等情况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经济惩罚:

1、罚没顶替者就业后取得的一切相关收入(含住房公积金等),以作为对被顶替人的补偿。

2、对顶替者处以其工作所在城市(或生活所在城市,取其较高者)上一年人均纯收入N倍罚款,N为被顶替的年数,并将之作为对被顶替人的补偿。

3、对协助顶替人员给予同等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