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监督权;

4、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5、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维护权利常见的方式有:

1、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民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去设区的市及以上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