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吗?
45岁的安溪男子佘某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于2014年6月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出狱后一直在仙游工作,生活一直很平静。
2065438+2006年3月,佘某峰在路边捡到李、身份证两张。想到他平时工作又辛苦又累,还是赚不到钱,佘某峰就打起了用他的身份证办银行卡,然后转卖给他人的主意。
2016年3月29日上午,佘某峰持李某的身份证到某银行仙游支行办理借记卡。没想到,处理成功了。没想到最后还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的时候发现了,卡马上就被注销了。当日下午,不死心的佘某峰继续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某银行仙游李中支行和某银行仙游支行办理借记卡,但均已办妥。
2016年3月30日,尝到甜头的佘某峰用吴某的身份证在莆田城厢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65438+2006年3月31日,佘某凤再次使用李、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借记卡。短短3天,她某峰* * *办理了7张银行借记卡。最终,当佘某凤在莆田涵江区某银行办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相貌与其吴某身份证头像不符,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当场报警。随后,佘某峰被警方当场抓获。
审判和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佘某峰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以虚假身份骗取7张信用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佘某峰犯5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佘某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审判长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妨碍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新起草的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较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金融系统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佘某峰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借记卡,已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道
广大市民要树立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身份证出借(出租)给他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挂失补办;银行也要严格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让不法分子没有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