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离休或者退休的人员

2、完全没有劳动能力,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3、出国定居的人员

4、用来还贷款本息的(购房)

5、租房所需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人员

6、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而且把户口迁移到其他城市、其他城市户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且离开这个城市的人

7、部分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很困难的人员。

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公积金不能用作首付

一般实说,公积金都是先使用后提现的,也就是说,若要用积金贷款买房,就要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海等证明材料到当地 生房公积金信理这心提现公积金余额才可以。

2、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就算公积金账户里有50万,但只要所购房量的总结不足50万,一样不可以全额提取

3、可再用公积金购房

如果购房者之前申请过公积金房,并且之前的货款已经还清之后,那么公积金心的系统上就会有相应的记录,只要款还没有还清,都无法再次办公积金款。但是,如果已经结清了之前的贷款,那就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并目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综上所述,积金除了在买房贷款的时候可以使用以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提取出来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