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三)城市特色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四)道路交通边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类控制与引导;

(五)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识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影响市政公***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和载体位置示意图;

(五)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七)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结构图、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建筑物安全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