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7岁少年杀人,过了20年也要追究,而13岁少年杀人,当时都不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你所说的13岁的杀人,当时不追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这种行为,像这样的行为,是要进少年劳教所的,而其监护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的自然人属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除外),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判处死刑。 又因刑法规定,触犯刑法后,故意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的,其诉讼时效不受最长二十年的限制。故该少年在20年后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是再20年后落网,如果其在20 年的时间里没有施行其他犯罪行为,且经历较长时间后受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已经明显减弱且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