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由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同志组成的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也有可能由审判员一人独自担任审理情况。如果审理是合议庭,组成的合议庭的人数法律规定必须是单数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类型案件,则由审判员独自一人担任审理工作。
案件审理是有审限的,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审结案件的有效期限。民事案件审理一审一般程序是在六个月以内审结,如经批准方可延长6个月;二审应则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