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招商投资有什么政策
双城市投资政策
为切实改善双城市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双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政府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
第二条 对新办企业用地所涉及的农民个人和村级集体的补偿费、省级批准机关费用以及其它占地费用要先行征缴,市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双城市基准地价的执行地价收取。
第三条 对投资办厂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市政府先行搞好道路、供水、排水、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达到“六通一平”的标准。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项目的首问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3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市内手续,7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同时对项目从立项审批、证照办理到开工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
第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属地方权限的,按投资额度予以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追加投资或介绍其它域外客商到双城投资建厂;鼓励域外乡友及各界人士为双城引进各类企业。凡在双城投资建厂的外来客商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引进域外客商在双城投资建厂的,以及域外人士引进投资者在双城投资建厂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双城市招商引资功臣,载入功勋碑,并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来双城创办、领办企业或携带高科技成果到双城搞科技开发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等高级人才,由市政府按标准无偿提供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工作满五年以后,住宅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积极鼓励本市私营企业的快发展、大发展,对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同样享受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政策,做到一视同仁。
第九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投资企业投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将快立、快审、快结案、快执行。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的本市兴办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尊重客商信仰和风俗习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双城市招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