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如下:
1、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比较大的情形,如是轻微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当事人自己便可协商解决。如发生人员伤亡,需要送医救助治疗的,尽量选择县级以上资质正规医院。
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