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客户基本信息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信息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界定

公司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公司有关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融资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三.客户信息管理

1.公司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客户信息的汇总、整理。

2.公司建立客户档案,并编制客户一览表供查阅。

3.客户档案的建立。

1).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建立客户档案户头;

2).客户档案适当标准化、规范化,摸清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4.客户档案的更新、修改。

1).客户单位的重大变动事基、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2).对客户单位的重大变动事项、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3).积累客户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报告。四.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信息部(除该业务保密外),不得局限在业务人员个人范围内。五.员工调离公司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其业务部门会同信息部将其客户资料接收、整理、归档。

六.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七.客户管理

接待客户,按公司对外接待办法处理,对理要的客户按贵宾级别接待。

与客户的信函、传真、长话交往,均应按公司各项管理办法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

对一些较重要、未来将发展的新客户,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

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调离公司时,应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员工顶替调离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八.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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