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头毛驴究竟应该判给谁?
农民刘光荣和万国权***同购买了一头老母驴。次年生下一头小母驴,二人合伙喂养,***同使用。后二人发生矛盾,万国权一气之下,从此再也没有照料过毛驴。两头毛驴均由刘光荣一人管理。到第三年初,这两头母毛驴又各生一头小毛驴。刘光荣一人喂养四头毛驴,深感力不能及,加之老母驴生性野蛮,就将两头大母驴卖给王某。王某不知根底,将两头母毛驴牵回家,精心喂养。次年,王某赶毛驴拉货,老母驴脱缰而逃,并踩死别人一头猪,猪主人索赔300元,王某看见毛驴惹祸,第二天将两头毛驴赶到集市叫卖。万国权这日恰好赶集,看见王某牵着两头毛驴叫卖,认出是自己和刘光荣合买之毛驴,逐强行将毛驴牵回家。王某到万家讨钱,万国权说:“这毛驴原是我和刘光荣合伙买的,现在毛驴已变成四头,我要这两头,他要那两头,与你无关。”王某说:“这毛驴是我从刘光荣手里花钱买的,理应归我。你要毛驴也可以,但得退回我原来买毛驴的钱和赔偿老母驴踩死别人猪所赔的3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万国权是否应付给王某钱?
答:此案中,***有两次买卖行为,第一次是刘光荣和万国权***同买毛驴的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有。”因此他们二人***同购买的老母毛驴,是二人的***有财产。***有财产老母驴在二人喂养、使用中又生下的小母驴也应为刘、万二人***同所有。万国权虽然因双方矛盾不再管理,但并没有声明放弃对毛驴的***有权,只是暂时放弃了对毛驴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该毛驴不论是谁喂养,都不能改变他们的***有性质。后来这两头母毛驴各生的一头小毛驴是原物(两头母毛驴)的孳息,此案中刘、万二人对此没有特别的约定,因而这两头小毛驴依法应归其原物的所有人即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同所有。万国权因与刘光荣发生矛盾,一段时间没有照料过毛驴,对此,刘光荣可以要求万国权赔偿一半养毛驴的费用。
第二次买卖行为即是刘光荣与王某之间的买卖毛驴行为。刘光荣未征得***有人万国权的同意,将***有财产的一部分(两头母毛驴)擅自卖给王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一买卖关系无效。在这一买卖关系中,王某买毛驴时并不知情,是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即王可以拒绝万国权对两头毛驴的追索。在本案中,王某愿意退毛驴还钱,表明他同意撤销这一买卖关系。法院可以判令万国权返还两头母毛驴,王某退回毛驴款。在此案中,刘光荣卖毛驴时,未将老母驴生性野蛮的毛病告知王某,导致老母毛驴踩死别人的猪。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对于出卖物的瑕疵应在出卖时作出说明。如未说明,因此产生的损害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老母毛驴是刘光荣、万国权二人所***有的财产,所以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损害事实是由于刘光荣擅自出卖行为造成的,因而刘光荣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万国权负次要赔偿责任,而王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万国权应将两头毛驴还给王某;(二)刘光荣和王某的买卖关系无效,款物各自返还;(三)四头毛驴为刘光荣和万国权***同所有,300元赔猪款由刘、李***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