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尹某某(尹老太太)对沈阳造成的影响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沈阳这波疫情跟尹某某确实有直接关系。根据沈阳方面通报的数据,境外输入病例尹某某的关联病例已达13例,其中包括2名同住亲属和2名邻居,尹某某曾去就诊的多家医院的3名医护人员和6名患者。

那关于尹某某发烧去了5家医院就诊输液,造成新冠传播,是否违反了刑法?如果没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个可能未必会涉及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处。 所以我们这里主要针对确诊和疑似患者。

尹某11月29日回国,当日即被集中隔离观察,并且隔离观察期间进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隔离期满,并且经多次核酸检测为阴性,那我们自然是认为没有问题,也为其解除隔离措施。从这个方面来看,不管是老太太, 还是我们的义务人员,应当认为老太太不是新冠病毒确诊患者或携带者。老太太选择外出,这个自然没有问题,不存在故意,也不能说有过失行为。老太太发烧到医院就诊,这个也没有问题。因为核酸检测没有问题,那自然认为是普通的感冒发烧。不过老太太在外出期间是否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佩戴口罩等等。

出现这个事件,应该有几个原因。一方面,隔离措施及核酸检测并不能排除所有确诊病例。从实践来看,新冠病毒潜伏期超过14天的已经不是少数。我们现在的隔离期限普遍是14天,但并不能杜绝所有的病例。同时核酸检测存在准确率问题。隔离期间的尹某2次新冠病毒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但结果都没有问题。我们有的病例甚至是三次四次都没法排除确诊病例。另一方面,医院的措施问题。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我们对于发烧病人应当予以重视。发烧病人应当一律进行核酸检测,并且优先检测出结果。这样我们才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老太太发烧第一次就医之后并没有及时的措施,从而导致多次就医,最后还感染医护人员。再一方面,我们自身的防疫措施。现在不少人其实对于新冠病毒已经有所懈怠,佩戴口罩等基本措施也都没有采取。大规模的疫情没有,但时不时还是有确诊患者出现,所以我们自身还是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需要负责的不只是尹老太太!

按照尹老太太的行程,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四处外出。从个人方面来说,尹老太太对于沈阳此次疫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尹老太太,朝鲜族。在韩国疫情水深火热的时候前往韩国。请问:尹老太太此次出行的目的是什么样的家国大事?

第二、尹老太太的丈夫、儿子皆为国家工作人员。经过近一年的抗疫战斗,请问尹老太太怎么还能在居家隔离期间四处外出?

第三、刚刚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责骂,尹家就懂得用法律、媒体保护自己。既然你们家这么的明白,请详细解释一下尹老太太四处散毒的行为!

从沈阳的抗疫大局来说,尹老太太的事情说明了我们的某些部门不作为、不负责是造成此次事件的必然原因。

第一、社区街道管控不力,或者因为尹家的特殊关系从而根本就没有管控。

第二、当地派出所是否负有掌控不力的责任?

第三、尹家的家人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间还有很多小道消息我们就不要说了,就是官方公布的尹老太太的行程及尹家的言行态度就是全体沈阳人所不能原谅的。

首先,我们人人都不愿意违法!尹老太也是如此。但此事曝露了一个问题:早已经编织好的这张防疫大网,为何偏偏出现了漏洞?我认为,就尹老太一事而言,她只是一条漏网的鱼,而管网的人尽快补好网才是根本。如果说尹老太该负一定责任的话,那么,那些管网的人就更应受到问责和处理!

沈阳本市的政策是14+7,这个人除了集中隔离的14团外还需要在家隔离7天,就是这7天内,她出门,发热,而且再确诊后隐瞒她去过小医院看过发热症状行程。如果不追责,那因为她自私行为导致那些感染者,还有更多 社会 经济损失怎么办,成年人不遵守公德,一已私利造成这么大的后果难道不该得到教训么,不知道为什么还会有人在这种事情上当道德帝,装圣母认为这不是老太太本人的错,难道是那些被波及人的错?作为事件的主体,她还是是被害者么

首先说明隔离制度的时限根本就是不科学的。制定隔离期的专业人士,其实认为隔离14天基本没事了!在老百姓脑海里更是没事了。叫在家隔离,不过是形式而已,制定这个制度的人都知道不会被执行。

居家隔离,家人怎么办?传染给家人,家人四处传播,不还是一回事吗?!不是一个人独立居住,居家隔离毫无意义。

谴责老太太毫无意义,还是应该从管理上找原因吧。

法律层面的需要专业人士回答,我先说说道义和责任层面。

尹女士对这次事件无疑是有重大责任的。 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这是境外入境人员必须遵守的,毕竟现在境外疫情形势险恶,归国人士应该有这个自觉性和认知。就是不考虑全 社会 ,你也应该考虑家人、亲戚、朋友、邻里的 健康 安全吧!

再一个,咱们说说境外入境人员隔离14天的规定。14天是非常普遍的潜伏期发病限制天数,目前世界上新冠病毒在人体的潜伏期最长25天,25天后发病的概率极低,但是21天内发病已经不是极少数。既然14天后病情才得以显现的事情已经不是个例,为啥不直接隔离21天?尤其现在境外疫情形势如此严峻,入境人员来路复杂,为了国人的安全,为了巩固我们付出巨大代价维护的良好 健康 环境,为啥不直接隔离21天?!

尹女士已经67岁,人老了,对规定和制度敏感度认知度会下降,也会顺势认为自己已经隔离14天都没出现问题,那身体发热就不应该是新冠病毒,而是其他病症,事实也确是如此。如果身边再没有人,更确切的说,没有家人和社区再三提醒,老太太就稀里糊涂的根本没往新冠病毒上想。于是,带着新冠病毒到处去看病。

尹女士给 社会 造成的伤害无法原谅,但是可以理解。如果说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法律在这方面是不是空白?是否可以套用危害公***安全罪?我一个业外人士不好妄加定罪,摘录部分“危害公***安全罪”法律条文与量刑标准供网友讨论。

我个人认为:

1、14天隔离点儿的防疫人员应该重点提醒年纪大的人士,并告知其家人监督和提醒。

2、境外入境人员离开隔离点,隔离点防疫人员应该与隔离人员所在社区有个详细的书面交接。

3、隔离人员回到社区后,社区也应该对这部分人员进行走访和监督提醒。

4、事件发生,一味声讨尹女士也不太妥当,还是制度上有漏洞造成。所以,问责和追究渎职罪比谴责尹女士更恰当。

问题的重点还是,国内疫情控制太好,大家都大意了,放松了警惕!

这件事应该是社区监管不到位,我哥嫂11月份从英国回来,从上海隔离14天回来后,社区和派出所就都来了,告诉7天居家隔离,然后一天四次登门拜访!先敲敲门,然后在门外视频,我哥嫂跟本没有出门的机会!

1.要看沈阳的隔离制度如果真的是集中14天加在家7天,那他就要负责任了,因为她回家第二天就开始外出。

2.去过隔离制度是1条那样那么相关的社区单位也逃脱不了。

3.如果只要求集中14天,那么尹老太太就没有责任了。

以上个人所见。

特殊时期就应该实施特殊法律,对此老太婆的行为,一要重判,二要承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赔偿,可恶可跟的老太婆,全民诛之

尹阿姨行为让人没法不阴谋论,毕竟韩国邪|教是出了名的!不然没法解释她为什么要故意隐瞒21日的行踪,导致遗漏了一位确诊传染病例!

哪个正常人会和她和一样,从高风险地区回来发烧后第一反应不是上报治疗,而是满沈阳的溜达?就算尹阿姨不知道14+7的政策,可你刚隔离完就对发烧一点的警惕都没有?而是当做普通感冒处理?

就算她是上年纪,警惕性差?她家儿子儿媳妇呢?难道也一点防患意识都没有?网上有人传她儿子是公职人员,辽宁今年一直没消停,大连不久之前就有人感染,我不信吃公家饭的还一点警惕性都没有?

从国外回来,隔离14天居家隔离期内突然发烧不退,这种迹象一点都没怀疑?他一家子心得多大,能要命的事都不放在心上!

现在无非是两个原因,一个是尹阿姨一家都是傻白甜,没把隔离期间发烧当回事;一个是心存侥幸,满沈阳走一圈看看,看看会不会真的传染。

尹阿姨一个上了岁数的老太太,这几天去沈阳多少个地方,整个沈阳溜达了一遍,光医院就去了五家,现在已知道的战绩是沈阳两家学校关停,三家医院关闭,沈阳所有中小学校外机构停止线下授课,沈城八百万人全体核酸检测,不知道多少人因此失业,多少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如果这都能用非主观恶意来搪塞的话,那么沈阳最新的确诊的患者证实了尹某人在确诊后刻意隐瞒了她21号的行踪,导致直接筛选密切接触者的过程中出现了疏漏,如果该确诊患者再次出现二次传染,那就是主观问题造成传播了!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处!

如果真是刻意隐瞒了行踪的话,我觉得是符合相关条例,应该给予处罚的,当然是在她康复之后!

尹阿姨罪有3条:

1 、违反沈阳入境14+7隔离规定,7天居家隔离发烧后四处乱串,直接导致13人确诊感染,

2、尹阿姨确诊后隐瞒自己21日行程,造成了筛查出现疏漏,已造一例确认患者出现。

3、在隔离期出现发热症状的前提下去了人流密集的火车站和万达广场,四家医院,其中的普康医院成了重灾区,目前的主要感染均出现在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