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经处理达标,上海黄浦江也不能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即使处理后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仍不能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
《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据上海海事局介绍,《条例》为上海市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打造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对于水域和港区的综合管理能力,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重点突出对上海“一江一河”的保护力度,明确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上的生活污水即便经过预处理,已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考虑到这些处理过的水还是含有某些微生物,因此也不允许排放。记者跟随杨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黄浦江殷行水域执法过程中看到,对于发现在黄浦江排放经处理达标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将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据海事执法人员介绍,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享有免费接收政策;同时《条例》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设置了每5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的要求。上海海事部门3月1日在系统同步启动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模块,通过大数据分析5日内或每航次未交投污染物的内河船舶并进行提示。
《条例》还明确禁止单壳的油船、化工品船等在黄浦江等水域航行。相比双壳双底的船舶,这些船舶只有一层防护,一旦发生碰撞,更容易导致船壳破损,引发油品和化工品泄漏污染水域等问题。
据了解,为***同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江苏省也同日出台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与《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同步施行。两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框架结构、关键制度条款上保持大体一致。这有助于***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