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根据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也不得在下一年度进行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困难所支出的补助费、职工个人的福利补贴、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相关,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税金,即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五)其他支出,是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包括:
(一)职工困难补助费;
(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三)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四)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五)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六)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七)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